
03 法律与法理学(公共底座 · 法)· 知识整理 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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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主线:理念(为什么要有法)→ 学理(法是什么、法怎么运行)→ 根本法(宪法)→ 造法规则(立法法)→ 平等主体之法(民法)。五章由"抽象到具体"层层落地,越往后越贴生活、越易出情境题。
附录 A:高频考法速览(考点 | 考法)
| 考点 | 考法(考什么 + 怎么设错) |
|---|---|
| 法治五定位 | 对应关系;把"核心/本质/价值/使命/保证"四组互换 |
| 总目标/总抓手/根本目的/根本保证 | 一一对应;"法律体系"冒充"法治体系"、"长治久安"冒充"保障人民权益" |
| 11 个坚持 | 多选识别;混入非 11 个坚持的表述;定位词错配 |
|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 三词不可换;"稳秩序""利人民"是坑 |
| 法治的两方面要求 | 良法四标准(完备/正确反映社会发展客观需要/体系协调统一/表述准确简洁易懂)+守法四层(法律权威性与严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有效的法律监督);把"有效的法律监督"删掉是坑 |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三个规律" | 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删"法治"二字即错 |
| 法治道路"三大核心要义" |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干扰项 |
| 法治队伍"四化"与"四个忠于" | 四化=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不塞"知识化/年轻化");四个忠于=忠于党、国家、人民、法律;队伍建设="基础性工作"(不是首要任务) |
| 公正司法定位 | 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第一道防线""根本保证"是坑 |
| 依法行政"三项内容" | 权力取得由法律设定 → 行使依据法律 → 违法担法律责任;与"六要求"是两个维度 |
| 党的领导"四项统一+四个善于" | 四项统一=方略与方式/总揽与履职/领导立法与依法活动/主张与意志;四个善于=意志、人选、机关、民主集中制 |
| 人民主体地位原话 |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主体和依靠力量""人民直接行使"是坑 |
| 新时代"枫桥经验"防控"四化" | 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信息化/数字化/规范化"是替换坑 |
| 重点领域立法七类 | 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 |
| 法治工作队伍四化/四个忠于 | "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忠于党国家人民法律";基础性工作=队伍建设 |
| 三个不动摇 | 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
| 法的特征 | 首要=规范性、最重要=国家强制性;用"可诉性"事例冒充"规范性" |
| 规范作用五分 | 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双方)/强制(违法者)/教育(大众) |
| 指引的两分 | 确定指引=义务性规范;有选择(不确定)指引=权利性规范 |
| 规则 vs 原则 vs 概念 | 事例归属;"三人以上……组织"=概念、"应当/不得"=规则 |
| 命令性 vs 禁止性 | 命令性=积极义务;禁止性=消极义务 |
| 委任性 vs 准用性 | "由……制定"=委任、"参照……执行"=准用 |
| 效力位阶 | 宪-法-行-地-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同级) |
|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 调整对象(主)+ 调整方法(辅);用"效力等级"冒充即错 |
| 执法 vs 司法 | 执法主动(行政机关)、司法被动(法检);主动/被动对调是最大坑 |
| 法律责任 vs 制裁 | 责任≠制裁;民事责任可协商免除 |
| 违宪责任 | 主体/表现/政治性/认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任何违法都违宪"必错 |
| 法律解释 | 按主体定(常委会=立法、两高=司法、司法部=行政、法官个人=学理);按尺度定(扩大/限制) |
| 宪法核心价值 | 单选选"保障公民权利";多选选"限制+保障" |
| 五次修正案 | 年份归属;1999 依法治国、2004 人权/建设者、2018 本质+民族关系"和谐" |
| 国体 vs 政体 |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决定、政体反映 |
| 爱国统一战线五类 | 2018 新增"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最易被删) |
| 单一制三特征 | 一部宪法、一个中央、统一外交;不得说成"联邦制" |
| 宪法宣誓 | 谁任命谁组织;"全国人大"vs"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誓词原文不可改 |
| 选举权三要件 | 国籍 + 18 周岁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服刑""精神病"能选,死缓犯不能选 |
| 通信自由秘密 | 主体=公安/检察;事由=国安/刑案;其他一律错 |
| 财产代管人顺位 |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其他人→法院指定 |
| 监督赔偿权 |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五种;无"起诉"(起诉属检察院) |
| 特定主体权利 | 华侨=正当利益;归侨侨眷=合法利益 |
| 国籍制度 | 血统主义为主;不承认双重国籍;审批/发证=公安部 |
| 民族区域自治 | 自治机关=人大+政府(无民族乡、无法检、无人大常委会);报批"区报常、州县报省+备案" |
| 特别行政区 | 高度自治四权;无外交权;备案不批准、发回无溯及力 |
| 国家机构职权 | 人大修改宪法/选举六大;常委会解释+条约+特赦+勋章;总理是"决定"非"选举" |
| 宪法定义原文 | "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改成"人民共同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即错 |
| 效力最高三表现 | 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 宪法第 2/5/3 条原文 | 第 2 条"三事"(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第 5 条六项(最爱删"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 3 条"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
| 宪法基本原则两说 | 四项(或五项)——"分权"与"民主集中制"合并即"权力制约原则",四原则说与五原则说并存 |
| 五次修正案"增/改"项 | 1988 公有制补充/引导监督管理/不得侵占买卖;1993 家庭联产承包取代公社合作社;1999 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2004 三个代表与三个文明/特别行政区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 常委会法律解释提请主体 |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委、两高、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七类,不含公安部——公安部须经国务院转递) |
| 国务院性质与组成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组成 9 类(含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首长负责制=避免集体无责任 |
| 国务院任免权限 | 到副部长、副行长、副审计长这一级(不是只到部长) |
| 两高原则与领导体制 | 法院五原则(独立、平等、公开、辩护、民族语言);检察院=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双重领导体制;法院上下监督、检察院上下领导 |
| 国家主席 | 45 周岁;补缺三步(副主席继任→人大补选→委员长暂代) |
| 监察委处置五项 | 谈话提醒/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监察建议;不得提起公诉、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 上下级关系 | 监督=人大/法院;领导=政府/检察/监察/公安;指导=乡镇政府与村委会 |
| 地方人大与政府 | 省级法规只备案、设区的市法规须批准;人大选政府正副职+"法检只选正";检察院检察长三级报批 |
| 立法法数字 | 人大 30 人、常委 10 人(无 15);过半数通过;常委会立法"三审制" |
| 标准文本 | 法律→常委会公报;行政法规→国务院公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
| 设区的市法规四类事项 | 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2023 年新增第 4 类);只写三类即错 |
| 常委会提案主体与三审制 | 提案主体=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各专门委员会(不含省级人大常委会、不含公安部);立法规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一般应当经 3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 3 个月内提出 |
| 行政法规的三载体 |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载体=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
| 地方性法规四载体 | 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大网站+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标准文本=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 |
| 冲突裁决 | 地方法规 vs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意见 → 需用部门规章才提请常委会 |
| 改变/撤销 | 领导关系可改可撤;监督关系只能撤(含自治条例"可撤不可改") |
| 变通规定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变通)、经济特区法规(依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变通);三项不得=①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 ②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变通 ③不得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变通;仅在本自治地方/本经济特区适用 |
| 备案四级 | 市级规章四级备案(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国务院);自治州/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经济特区法规须说明变通情况;口诀"能管着你的上级都要备"(行政系统终点=国务院、立法系统终点=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民法平等主体 | 罚款/拘留/招录/抚恤/户口登记一律不是民法 |
| 基本原则条数 | 七大(含保护环境/绿色原则);"等价有偿""六大"是坑 |
| 行为能力 | 只看年龄+精神;8/16/18;无行为能力<8 一律无效;认定/恢复均须法院 |
| 法律行为 5 组分类 | 单双方/有偿无偿/诺成实践/要式不要式/主从;实践性五件"借自借保定代" |
| 法律行为形式 | 口头/书面/视听资料/作为的默示 +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须法律规定才推定 |
| 效力四分类 |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欺诈=可撤销、无能力=无效 |
| 代理三态辨析 | 职务代理(有职权)/表见代理(有权外观+善意)/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
| 代理权终止 | 委托 5 种"期事取消丧生死";被代理人死亡 4 种例外仍有效;法定代理 4 种 |
| 宣告失踪/死亡 | 2 年/4 年/意外 2 年;不是必经程序;并存时优先宣告死亡 |
| 撤销死亡宣告 | 婚姻"未再婚+未书面声明"才自行恢复;不得主张收养无效 |
| 监护 | 顺序;遗嘱/协议/指定/意定/公职兜底;指定/撤销/认定均无公安;抚养权≠监护权 |
| 侵权归责 | 过错推定五件 vs 无过错六件;动物园 vs 普通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只减轻不免除 |
| 侵权构成 4 要件 | 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用"自甘风险""自助行为""见义勇为"冒充即可排除 |
| 侵权免责 5 项 | 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手术签字同意书);"第三人同意"是坑 |
| 自然人住所 | 户籍地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
| 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 | 被宣告死亡但未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
| 法人成立四要件 | 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经费/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撤销宣告的财产返还二分 | 善意取得者适当补偿、恶意隐瞒者赔偿;配合"三档"记 |
| 离婚共同债务清偿顺序 | 共同财产偿还 → 双方协议 → 法院判决 |
| 家暴证据证明力层级 | 报警记录最具证明力 → 伤情照片(须结合其他证据)→ 证人证言;现场处置见 §2.9 |
| 教育机构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机构自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举证 |
| 缔约过失 | 四情形(恶意磋商/隐瞒虚报/泄密滥用/其他背信);无合同=缔约过失 |
| 责任并存顺位 | 民事/行政/刑事并存,财产不足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
| 责任竞合 | 违约损害人身财产权益 → 择一(不能并列主张) |
| 网络侵权 | 通知须"初步证据+真实身份";未及时处理→损害扩大部分连带;明知→连带 |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 防卫过当担适当责任;避险由引起险情的人担责;自然原因可补偿 |
| 建筑物损害 | 倒塌→建设+施工单位连带(可追偿);脱落坠落→过错推定 |
| 高空抛物 | 公安调查;可能加害人补偿;物业只担未履职部分;全楼居民是坑 |
| 善意取得/遗失物 | 三要件(善意/合理价格/公示);追回 2 年;公告 1 年归国家 |
| 自然人间借贷 | 4 倍 LPR;实践性(提供时成立);未约定→视为无息 |
| 好意同乘 | 应当减轻驾驶人责任;故意/重大过失不减 |
| 诉讼时效 | 3 年/20 年;丧失胜诉权;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约定无效、预先放弃无效 |
| 时效特殊起算 | 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告监护人→法定代理终止;性侵→满 18 周岁 |
| 结婚离婚 | 男 22 女 20;冷静期 30+30;无效 3 种、可撤销 2 种(法院);判决不准离后再分居 1 年 |
| 共同财产/债务 | "指定归一方"=个人财产;超家庭日常生活所负=个人债务 |
| 夫妻约定财产制 | 须书面(要式);优先于法定;相对人知道约定→个人财产清偿 |
| 生育权 | 女方自主决定终止妊娠;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
| 继承开始时间 | 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是立遗嘱时) |
| 数人死亡推定 | 无其他继承人者先死/辈分不同长辈先死/辈分相同同时死、互不继承 |
| 继承份额 | 困难应当照顾、尽力可以多分、不尽义务应当少分;非继承人可适当分得 |
| 继承 | 顺序;代位 vs 转继承(兄弟子女可代位);遗嘱六种;继承沉默=接受、受遗赠沉默=放弃 |
| 人格权 | 名誉 vs 荣誉;姓名权需"干涉/盗用/假冒";个人信息需"可识别" |
| 选取姓氏 | 随父/母姓为原则;三种例外(长辈血亲/扶养人/其他正当理由) |
| 人格权合理使用 |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合理使用(必要范围内);肖像权 5 种合理使用 |
| 违约精神损害 | 违约损害人格权+严重精神损害 → 可选违约责任且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