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法
五、民法
【考法】民法是 03 的命题第三大块,特点是"考得活、抠得细"——重灾区在"补偿/赔偿、可撤销/无效、代位/转继承"三组易混。老师明示重点排序:民事主体(重中之重)>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责任(含侵权)> 代理/诉讼时效 > 人格权 > 婚姻继承。难度最高四组:表见代理、侵权归责、共同侵权、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补"与"赔"偷换——把"可能加害人补偿"写成"赔偿";② 效力混类——把"欺诈合同"说成无效(应为可撤销);③ 监护主体错位——"公安机关认定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撤销监护/变更抚养关系"(一律无公安);④ 数字张冠李戴——宣告死亡"满 2 年即可"(忽略意外才 2 年);⑤ "主动/被动"与"应当/可以"程度词删改(本部分第二大设错源,如"尽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不尽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 法名统一:本部分一律使用《民法典》——题干或素材里出现的《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名均已废止(相关内容已整合进民法典),凡选项以这些旧法名作依据的表述要警惕。
【应试心法】先问"平不平等":凡涉及罚款、拘留、逮捕、招录、抚恤、户口登记、行政确认,一律不是民法。
5.1 民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是民法的命门,把它与行政法、刑法区分开)。
| 概念 | 说明 | 例子 |
|---|---|---|
| 人身关系 | 非财产性、专属性 | 结婚、离婚、收养 |
| 财产关系 | 财产归属(所有权)+ 财产流转(债权) | 买卖、借贷 |
| 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 情谊行为(请客/恋爱/搭便车)、行政行为 | 请客吃饭、恋爱、户口登记 |
钩子标签:"情谊三连"=请客、恋爱、搭便车——没有法定权利义务,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 身份双重性:公职人员下班买菜、副乡长带人采购办公用品,购物时仍是平等民事主体(不能因其身份排除)。
七大基本原则:
| 原则 | 何时适用 | 例子 |
|---|---|---|
| 平等 | 主体地位平等(民法最基本原则) | 买卖双方 |
| 自愿 | 意思表示自由 | 被胁迫签约 |
| 公平 | 双方利益是否失衡 | 30 万手镯未标价、按进货价赔 |
| 诚信(帝王条款) | 有人骗你/隐瞒重要事实 | 明知要建高楼却隐瞒卖房、故意交付不符货物 |
| 公序良俗 | 涉及性交易、违背社会公德 | "包养协议"无效 |
| 禁止权利滥用 | 有权但行使时损害他人 | 主张"音乐播放权"深夜扰民 |
| 保护环境(绿色原则) | 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民法典总则新增亮点(第 9 条) |
⚠ 条数陷阱:民法典基本原则是七条(七大)——命题人会给"六项"或塞入"等价有偿"(民法典未将其列为基本原则,属旧《民法通则》用语)来设错。
禁止权利滥用两要件:须同时满足"权利存在" + "造成侵害结果";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情形不构成权利滥用。
【疑难自问】"包养协议白纸黑字、双方自愿,有效吗?"
答:无效(违背公序良俗)。逻辑:自愿 ≠ 一定有效——还要过"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一关。
5.2 民事主体(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考法】老师明示民法重中之重。高频:权利能力 vs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三个年龄档、胎儿利益、法人分类(营利/非营利/特别/非法人组织)。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说成"行为能力";② 用"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冒充行为能力判断依据;③ 把"个体工商户"当法人、"合伙企业"当法人。
自然人——权利能力 vs 行为能力:
| 概念 | 内容 | 关键 |
|---|---|---|
| 民事权利能力 | 享有权利的资格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不可放弃 |
| 民事行为能力 | 以自己行为取得权利的资格 | 只看年龄 + 精神状态 |
行为能力的三种情形:
| 类型 | 标准 | 行为效力 |
|---|---|---|
| 完全 | 年满 18 周岁;或 16 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 | 有效 |
| 限制 | 8 周岁以上未成年 / 不能完全辨认的成年人 |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有效;纯获利益→有效;其余→效力待定 |
| 无 | 不满 8 周岁 / 完全不能辨认的成年人 | 一律无效(无"效力待定"一说) |
⚠ 判断依据只有"年龄 + 精神状态":教育程度(7 岁神童上大学)、经济状况(富二代继承 2 亿)、政治权利、艺术成就全是干扰。
⚠ 16 周岁"视为完全"必须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继承财产、财产多寡不算("继承 2 个亿但仍靠父母养"不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胎儿利益: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 → 自始不存在。
⚠ 胎儿利益的三层后效(易漏第 ③ 层):① 父死时胎儿存在 → 须保留份额(如 120 万遗产分 4 份,胎儿 30 万由母亲代管);② 娩出为死体 → 自始不存在,重新分配,母亲须退还多分部分;③ 娩出后死亡 → 视为存在,其应得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第 ③ 层是情境题最易分歧处,务必记住。
出生日期认定:出生证明 > 户籍登记 > 足以推翻的证据。⚠ 干扰项:亲属记忆、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时间不足以推翻出生证明。
口诀 "8 / 16 / 18"。
自然人的住所:以户籍地或者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口诀 "户籍/身份登记定住所;常居地不一致,以常居地为准"。
⚠ 命题人怎么设错:把结论反写成"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以住所为住所"(等于没写);把"住所"与"出生日期认定"(出生证明 > 户籍登记 > 足以推翻的证据)混为一谈——两者是不同制度。
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恢复:
| 环节 | 规则 |
|---|---|
| 认定 | 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恢复 | 被认定后,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状况,认定其恢复为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有关组织"(8 类)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
⚠ 认定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此点并入"公安三次都无"口诀:认定行为能力无公安、指定监护人无公安、撤销监护无公安)。
⚠ 恢复的两种结果:既可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只有"直接恢复为完全"一种。
⚠ 两个高频干扰位: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影响民事行为能力;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完全不能辨认"才是无行为能力)。
法人("法律拟制的人"):
| 类别 | 内容 |
|---|---|
| 营利法人 | 公司等(分配利润) |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
| 非法人组织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律所等(出资人无限责任) |
对比:法人独立担责(股东以投资额为限);非法人组织出资人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的四项法律要件(成组清单,多选常考):① 依法成立;②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口诀 "依法成立、有财产、有名有场有机构、能独立担责"。
⚠ 命题人怎么设错:塞入"须经工商登记""须设法定代表人""须有注册资本下限"等非法定要件;或删掉第 ④ 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正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分界线。
⚠ 易错识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特殊自然人(不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非法人组织。
⚠ 法人的两项"同步":法人自成立时起就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不同——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行为能力要等到法定年龄)。这是"法人 vs 自然人"的经典对比题。
两户的债务承担规则:
-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起字号。
-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5.3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5.3.1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5 组)
【考法】5 组分类是"判断某一行为属哪一类"的固定题源,且与定金"自实际交付成立"、结婚"要式行为"直接挂钩。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诺成/实践"倒置——把定金合同说成"诺成"(实为实践性,交付才成立);② "要式/不要式"混淆——把"必须登记的结婚"说成不要式;③ 给一个实践性合同(如保管、自然人借款)问它属于哪一类。
| 分组标准 | 类型 | 要点与例子 |
|---|---|---|
| ①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条件 | 单方 / 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 单方=遗嘱、放弃继承;双方=买卖、租赁;多方=合伙协议 |
| ② 双方是否均取得利益 | 有偿 / 无偿 | 有偿=买卖、租赁;无偿=赠与、借用 |
| ③ 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 诺成性 / 实践性 | 实践性(要物)=交付才成立——口诀 "借、自借、保、定、代"(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 |
| ④ 是否须采用法定形式 | 要式 / 不要式 | 要式=结婚(必须登记)、书面遗嘱、定金须实际交付 |
| ⑤ 两个关联行为的相互地位 | 主 / 从法律行为 | 主=借款合同;从=担保合同、定金合同(主无效则从无效) |
口诀 "单双方、有偿无偿、诺成实践、要式不要式、主从";实践性合同串记 "借、自借、保、定、代"。
5.3.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含默示)
| 形式 | 说明 |
|---|---|
| 口头形式 | 当面协商或电话洽谈订立(口头合同) |
| 书面形式 | 以文字表达意思表示(书面合同、书面遗嘱) |
| 视听资料形式 | 录音、录像等 |
| 默示形式 | ① 作为的默示——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某种积极行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投币乘公交、自助结账);② 不作为的默示——指当事人的沉默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 |
⚠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须有法律规定才能推定"——这是上位原理,正对应 §5.8 的"继承沉默=接受、受遗赠沉默=放弃"。凡题干出现"当事人沉默即视为同意"要先问有没有法律规定。
钩子标签:沉默的两种法定后果 "继承沉默收、受遗赠沉默弃"。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四分类:
| 类别 | 情形 | 口诀 |
|---|---|---|
| 有效 | 主体适格 + 意思真实 + 内容合法 | — |
| 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阴阳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 "无能力、假意思、违强规、背俗、串通" |
| 可撤销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 "重误、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
| 效力待定 |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 | 相对人可催告,1 个月内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
⚠ 三组最爱混:
① 欺诈 vs 重大误解——"有人骗你=欺诈;没人骗、自己理解歪了=重大误解";
② 欺诈 vs 虚假意思表示——"虚假是双方都知道是假的(阴阳合同);欺诈是只有你被蒙";
③ 遗嘱受欺诈胁迫 = 无效(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相反)。
代理:
| 类型 | 产生依据 |
|---|---|
| 委托代理 | 被代理人委托授权(委托书) |
| 法定代理 | 法律规定(监护人、配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 复代理(转委托) | 由代理人选任(不是被代理人) |
- 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代理行为须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代室友大扫除不是代理——无民事法律后果。)
- 代理权行使三规则:① 在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无权代理;② 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不得擅自转委托;③ 应当忠诚、勤勉、谨慎行使代理权。
- 转委托责任:经被代理人同意/追认 → 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指示负责(被代理人可直接指示复代理人);未经同意 → 代理人对复代理人行为负责;紧急情况 + 为被代理人利益 → 免责。
- 滥用代理权三种: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 无权代理三种: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代理 → 效力待定(催告 1 个月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代理行为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
⚠ 表见代理三要件缺一不可:无权代理事实 + 权利外观(工牌/公章/合同) +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伪造印章自己造假"不构成(如腾讯 vs 老干妈案,按合同诈骗处理)。
职务代理(《民法典》新增制度):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单位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单位发生效力(无需额外追认程序);单位对其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典型例:售楼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约,公司以"需总经理签字"否认合同效力不成立;售楼员被内部限价 12000 元却以 5000 元成交,购房者不知内部限价属善意相对人,公司不得以"超越内部授权"主张合同无效。
【易混点辨析】"职务代理 vs 表见代理 vs 无权代理"怎么分:
| 情形 | 定性 | 关键句 |
|---|---|---|
| 有职权、有工作任务 | 职务代理 | "执行工作任务""职权范围内" |
| 无职权,但有权利外观且相对人善意 | 表见代理 | "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
| 无职权、无权利外观 |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 "没有/超越/终止后仍代理" |
⚠ "超越授权范围"→ 选无权代理;"利用代理权谋私"→ 滥用代理权——这是命题人最爱的偷换处。
代理权的终止:
| 类型 | 终止情形 | 口诀 |
|---|---|---|
| 委托代理终止(5 种) | ①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⑤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期事取消丧生死" |
| 委托人死亡后仍有效(4 种例外) | ①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③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④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实施,为了继承人利益继续代理(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 | — |
| 法定代理终止(4 种) | ①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本小节第一大辨析:"被代理人死亡"是委托代理中唯一不必然终止的情形(有 4 种例外仍有效);而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必然终止(无例外)——这一对比是最高频设错点。
⚠ 口诀使用提醒:"期事取消丧生死" 的"丧"=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生死"=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生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或"关系,不是"都要"。
5.4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监护
宣告失踪 vs 宣告死亡:
| 对比 |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
| 条件 | 下落不明满 2 年 | 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事件满 2 年;意外经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
| 公告期 | 3 个月 | 1 年(意外 + 证明不可能生存 3 个月) |
| 法律后果 | 只解决财产代管 | 与自然死亡同等效力(婚姻消灭、继承开始) |
| 是否必经 | 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 — |
| 申请人 | 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 同左 |
| 死亡日期 | — | 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意外发生之日 |
口诀 "失踪 2 年、死亡 4 年、意外 2 年、证明不可能不死限"。
财产返还三档 + 善意/恶意二分:有原物 → 返还;原物不存在 → 适当补偿(不是赔);第三人合法取得 → 不予返还。撤销宣告时的二分:善意取得者适当补偿、恶意隐瞒者赔偿。
⚠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拟制,被宣告人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间所签合同、所立遗嘱等效力照旧(这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最大差别)。
⚠ 三处易漏细节:
① 起算点: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② 并存时优先宣告死亡:同时符合两者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③ 撤销死亡宣告后的身份后果:婚姻——配偶未再婚且未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含再婚后又离婚/丧偶)均不得恢复;收养——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宣告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顺位:配偶 → 成年子女 → 父母 → 其他愿意担任的人;有争议或无前述人员、或前述人员无代管能力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监护:
| 类型 | 内容 |
|---|---|
| 法定监护 | 法律直接规定顺序 |
| 遗嘱监护 | 仅父母可通过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
| 协议监护 |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
| 指定监护 | 有争议时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当事人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指定前可设临时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
| 意定监护 | 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书面事先确定(优先于法定顺序) |
| 公职(兜底)监护 |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
- 未成年人监护顺序:父母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姐 → 其他(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 成年人监护顺序:配偶 → 父母、子女 → 其他近亲属 → 其他(须经同意)。
-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3 种法定情形:①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② 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③ 实施其他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保组织、老年组织、民政部门(上述个人和组织未及时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申请)。
- 监护关系终止(4 种):①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③ 一方死亡;④ 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后仍需监护的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 "有没有公安?——三次都没有":认定行为能力无公安、指定监护无公安、撤销监护无公安(变更抚养关系亦须法院)。
⚠ 两处"应当"与"可以":撤销监护名单中"民政部门应当申请"是兜底义务;协议监护须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疑难自问】"离婚后没拿到抚养权,还是监护人吗?"
答:是。离婚不影响监护权(双方仍是监护人);抚养权只是"直接抚养",与监护权是两回事。⚠ 抚养权 vs 监护权是最爱的偷换对。
5.5 民事责任 · 缔约过失 · 违约 · 侵权
【考法】民事责任的三大构成=缔约过失 + 违约 + 侵权。高频:11 种承担方式名目、缔约过失四情形、责任并存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的选择、网络侵权两大连带、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缔约过失"当"违约"——题干尚无合同却选违约责任;② 清偿顺位反写——"财产不足时先罚没"(应为优先承担民事责任);③ 竞合当并罚——说"受损害方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为择一);④ 网络侵权连带范围扩大——把"损害扩大部分连带"说成"全部损失连带"。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生的亦同);不具有惩罚性,核心是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1 种):
| 序 | 方式 | 序 | 方式 |
|---|---|---|---|
| 1 | 停止侵害 | 7 | 继续履行 |
| 2 | 排除妨碍 | 8 | 赔偿损失 |
| 3 | 消除危险 | 9 | 支付违约金 |
| 4 | 返还财产 | 10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 5 | 恢复原状 | 11 | 赔礼道歉 |
| 6 | 修理、重作、更换 | — | — |
上述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 不是民事责任的: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这些是行政/刑事责任)。
⚠ 违约责任只能用经济制裁(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缔约过失责任:
- 概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四种适用情形: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口诀 "恶意磋商、隐瞒虚报、泄密滥用、其他背信"。
【易混点辨析】"缔约过失 vs 违约责任":无合同 → 缔约过失(赔信赖利益);有合同 → 违约责任(赔履行利益)。典型例:假意洽谈 500 万玩具订单、诱使工厂更换生产线后拒绝签约 → 缔约过失,赔信赖利益损失。
责任并存时的清偿顺位(结论型考点):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法理 "国不与民争利"——自由刑不能折抵,罚款、罚金要排在民事赔偿之后。典型题:施某被处 5 日拘留 + 500 元罚款,同时被判赔罗某医药费、误工费 2000 元 → 财产不足时应优先赔偿受害人(判决和行政处罚同时履行)。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二选一,不能并列主张)。
选择策略:侵权赔偿更多(可含精神损害);违约举证更容易(只需证明违反约定)。典型例:购买空调爆炸伤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受害人选其一。
⚠ "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固定错项——法条给的是"选择",不是"叠加"。
违约责任:免责法定事由 = 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承担方式 4 种=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践性,实际交付多于/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给付方违约→不退,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与违约金二选一,不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再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责任):
| 制度 | 责任分配 |
|---|---|
| 正当防卫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紧急避险①(人为险情) |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 紧急避险②(自然原因) | 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 紧急避险③(措施不当/超限度) |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口诀 "防卫不担责、过当担适当;避险谁惹的谁担、天灾可补偿、避险失当担适当"。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 项,缺一不可):① 加害行为;② 损害事实;③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④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5 项):
| 序 | 免责事由 | 要点 |
|---|---|---|
| ① | 不可抗力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② | 受害人的过错 | 损害由受害人自己引起(可减轻或免除) |
| ③ | 正当防卫 | 不过当 → 不担责;过当 → 担适当责任 |
| ④ | 紧急避险 | 由引起险情的人担责;自然原因引起 → 可给予适当补偿 |
| ⑤ | 受害人同意 | 如手术签字同意书——医院术前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
口诀 "构成四件:加害、损害、因果、过错";"免责五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受害人同意"换成"第三人同意"(同意主体错位);② 把"加害行为"写成"违法行为"(口径不同);③ 用"自甘风险""自助行为""见义勇为"冒充足数"免责五项"——它们是另外的责任规则,不属于本清单。
侵权归责三层次:
| 层次 | 举证 | 典型情形 |
|---|---|---|
| 过错责任 | 谁主张谁举证 | 一般侵权 |
| 过错推定 | 法官先推定有过错,被告自证无过错 |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堆放物倒塌、地面施工、医疗事故、动物园动物 |
| 无过错责任 | 不管有无过错都担责 | 监护人、职务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产品责任 |
口诀 "推定五件:建筑悬挂、堆放倒塌、地面施工、医疗事故、动物园动物";"无过错六件:监护、职务、环境、高危、饲养动物、产品"。
⚠ 动物园动物=过错推定(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则免责);普通饲养动物=无过错责任(拴好挂警示牌也不免责,但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可免责)。
共同侵权 vs 分别侵权:
- 共同实施 + 教唆帮助 → 连带;
- 分别过失 → 按份(除非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口诀 "共同故意才连带,分别过失按份担;每个都够才连带,合力造成按份算";"共同实施必连带,教唆帮助跑不掉;特殊群体侵权时,教唆主责监护补"。
⚠ "特殊群体"这一档: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该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主要责任 ≠ 连带责任":多方因素致害题中,命题人最爱把"负主要责任"偷换成"承担连带责任"——先看是"共同故意/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连带)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按份,能区分大小的各自承担、难以区分的平均承担)。
网络侵权(公安联考与社会招警出题频率极高):
| 环节 | 规则 |
|---|---|
| 责任主体 | 网络用户(发帖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担责 |
| 权利人通知要件 | ①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② 真实身份信息(二者缺一不可) |
| 平台必要措施 |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平台应转送通知给网络用户 |
| 平台第一层连带 | 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连带 |
| 平台第二层连带 | 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 与该网络用户连带(无须通知) |
| 不侵权声明(反通知) | 网络用户可提交不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 + 真实身份信息;平台应转送权利人并告知可投诉/起诉;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投诉或起诉通知的 → 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 错误通知责任 |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反向赔偿) |
钩子标签:流程串记 "通知 → 转送 → 必要措施 → 声明 → 转达 → 终止"。
⚠ "全部连带"是不严谨表述——正确二分: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 → 只就"损害扩大部分"连带;知道或应当知道(无须通知) → 与该用户连带。凡题干写"网站对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必错。
⚠ 通知期"合理期限",不是"15 日"(15 日出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不是民法典口径)。
建筑物损害责任(两类结构):
| 类型 | 责任主体 | 归责 |
|---|---|---|
| 建筑物倒塌、塌陷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原因致倒塌的,由该人担责 | 连带 + 可追偿 |
|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担责(受害人无需举证) | 过错推定 |
⚠ 排序题眼: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先行赔付",不得要求受害人自行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设计院、材料供应商、违规施工的安装公司)。
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第三人侵权 + 安保义务人未尽义务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vs 谁主张谁举证"):
| 受害人 | 归责 | 举证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 | 过错推定 | 教育机构须自证已尽教育管理职责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 | 过错责任 | 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 |
| 第三人侵权 | 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 → 补充责任 | 由第三人主责 |
⚠ 一句话记:"无民事能力→机构自证;限制民事能力→受害人举证"——这一组是"过错推定 vs 过错责任"的经典对照。
自然人间借贷(三个"无"):
- 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 4 倍 LPR,超过部分属高利放贷、不受保护;
- 实践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书面约定 2 亿但未交付 → 合同未成立);
- 利息规则:未约定 → 视为无利息;约定不明 → 自然人借贷直接视为无息(非自然人借贷可先补充协议、再按交易习惯/市场利率)。
好意同乘: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发生事故,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撞车)不减;搭乘人仍可获赔。
交通事故赔偿顺序:交强险 → 商业保险 → 侵权人个人赔偿(不能直接要求驾驶人赔偿,须按法定顺序主张)。
善意取得与遗失物(财产取得规则,最贴近公安实务):
| 制度 | 三要件 / 关键数字 |
|---|---|
| 善意取得 | ① 受让人善意(不知且不应知转让人无处分权);② 合理价格;③ 公示完成(不动产已登记 / 动产已交付)。原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适用 |
| 遗失物追回 | 所有权人可追回,或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请求返还;受让人经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权利人须先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才能取回,支付后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 遗失物送交与招领 | 拾得人应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部门应通知已知权利人 / 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权利人领取时应支付必要保管费 |
| 悬赏 | 权利人应按悬赏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保管费请求权与悬赏请求权 |
⚠ 时限易混(两组数字别串):行政案件扣押物返还后 6 个月上缴国库;民事案件遗失物公告 1 年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遗失物追回期 2 年(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 "侵占遗失物"的后果是"丧失请求权",不是"构成侵占罪"(后者是刑事问题,见 05)。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非故意/重大过失不担责(掰手腕受伤 → 自行负责)。
自助行为: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可在必要范围内扣留侵权人财物,但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吃霸王餐被摁住);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
见义勇为:侵权人赔偿;受益人可以补偿;无侵权人/逃逸/无力时受益人应当补偿。
⚠ "可以"与"应当"是红笔重点:有侵权人时受益人"可以"补偿;无侵权人/逃逸/无力时"应当"补偿——一字之差即错。
紧急救助(好人条款):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最贴近公安的民法条文):
- 公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中少数直接写明公安机关职责的条文);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 ≠ 赔偿;"可能加害人"≠"全楼居民");
- 可能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承担未履职部分责任(不是全部、不是连带)。
⚠ "由全楼居民共同补偿"是错项——应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饲养动物责任的特别情形:
| 情形 | 规则 |
|---|---|
| 未采取安全措施(遛狗不栓绳) |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害 → 饲养人担责;即使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也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 |
| 遗弃、逃逸动物 | 在失控期间致害 → 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弃养不等于免责",终身责任制) |
| 烈性犬(禁止饲养) | 造成损害必须担责,无免责情形(绝对责任) |
| 第三人过错 | 被侵权人可向饲养人或过错第三人任一方索赔;饲养人赔偿后可追偿 |
【易混点辨析】"补偿"与"赔偿"四场合——一律用"补偿":
| 场合 | 用词 |
|---|---|
| 宣告死亡归来、原物不存在 | 适当补偿 |
| 不明抛掷物可能加害人 | 补偿 |
|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 可以适当补偿 |
| 见义勇为受益人 | 可以/应当补偿 |
| 高空抛物的可能加害人 | 补偿(侵权人才用赔偿) |
"赔偿"只针对侵权人。
⚠ "减轻 vs 免除"另一组:一般饲养动物,被侵权人故意可免责(减轻或免除);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只能减轻、不能免除(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
5.6 诉讼时效
| 项目 | 内容 |
|---|---|
| 普通时效 | 3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 |
| 最长保护 | 20 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
| 中止 | 时效期间最后 6 个月内出现障碍;自障碍消除起满 6 个月届满 |
| 中断 | 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同意、起诉/仲裁 → 重新计算 |
| 不适用时效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不动产/登记动产;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
口诀 "中止接着走(补 6 个月),中断重新算(从零开始)"。
⚠ 时效届满丧失的是"胜诉权"(不是起诉权、不是实体权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高频设错点);自愿履行后不得反悔。
⚠ 强制性: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断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无效。
特殊起算(三种):
| 情形 | 起算点 |
|---|---|
| ①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前几期未还也按最后一期算) |
| 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如监护人挪用被监护人遗产) |
| ③ 未成年人遭性侵 | 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算 |
时效届满后的效力(三点):① 义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抗辩权);② 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抗辩("良心");③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止的五种障碍(最后 6 个月内才适用):① 不可抗力;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④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⑤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5.7 婚姻家庭
结婚: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必须登记(要式法律行为)。
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已删除);表兄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3 种):重婚、近亲、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2 种):胁迫、隐瞒重大疾病(均 1 年内、均向法院请求)。
⚠ 可撤销的两种起算不同: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隐瞒疾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 重大疾病的范围:含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类疾病;阳痿等非重大疾病不属可撤销情形。
⚠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表述可以,"无效婚姻无需法院宣告"不能写——确认婚姻无效仍须经法院判决(登记机关无权宣告无效)。
离婚:
- 协议离婚:30 日冷静期(可单方撤回)+ 30 日共同申领领证期(两个 30 天;未在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撤回);须签书面离婚协议(载明自愿离婚 + 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
- 诉讼离婚调解前置,准予情形(6 种):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 1 年再次起诉。
口诀 "重婚家暴赌毒分居 2 年,失踪再诉分居 1 年"。
⚠ "判决不准离后再分居 1 年"是最易漏的第 6 种情形(易与"感情不和分居 2 年"混)。
- 特殊保护:军婚须军人同意(军人重大过错除外;服役期间均适用、无时间限制);女方孕期、分娩后 1 年内、终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抚养权三档:不满 2 周岁随母 → 2–8 周岁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 已满 8 周岁尊重本人意愿。
口诀 "两岁随母、八岁问娃"。
夫妻财产:
| 类别 | 范围 |
|---|---|
| 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遗嘱或赠与被指定归一方的除外) |
| 个人财产(五项) | 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补偿、遗嘱赠与指定归一方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剃须刀、卫生巾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约定财产制:
| 项目 | 规则 |
|---|---|
| 可约定内容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 /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 形式要求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行为——"口头约定"无效) |
| 效力 |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 |
| 对外债务 | 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的,仍按共同债务规则) |
口诀 "约定须书面、优先于法定、知情人只找他一个"。
⚠ "口头约定财产制"必错——书面是要式要件;"相对人知道"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要证明对方知情,否则不能对抗相对人)。
共同债务:共签共认 +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 共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个人(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共同意思)。
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三步走):先以共同财产偿还 → 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三照顾":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5 种法定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需持续性、稳定性)、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
家务补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家暴处置中的公安职责:及时出警制止家暴 / 依法调查取证 / 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家暴证据的证明力层级:报警记录最具证明力 → 伤情照片(须结合其他证据)→ 证人证言;报警时应当详细描述暴力情节(时间、地点、手段、伤情),避免只写"夫妻吵架"。现场处置流程与取证清单详见 §2.9。
⚠ 两个反直觉点:① 家暴行为不自动剥夺施暴方监护资格;② 离婚不影响监护权(无抚养权 ≠ 无监护权)。
生育权: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男方以生育权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5.8 继承
【考法】继承是民法情境题的常客。高频:法定继承顺序、代位 vs 转继承、丧失继承权的"可宽恕"、遗嘱六种形式与见证人、继承沉默 vs 受遗赠沉默。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遗赠扶养协议"排到"遗嘱"之后(效力最高者被降级);② 把"受遗赠人沉默"说成"视为接受";③ 用"继承人的媳妇儿"当遗嘱见证人(利害关系人,不能当)。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不是"立遗嘱时"开始——遗嘱生效以死亡为要件,遗嘱订立后不能立即取得财产。这是"继承开始时间"的唯一设错点。
同一事件数人死亡的时间推定(继承情境题必经的前置规则):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按下列顺序推定:
| 序 | 情形 | 推定结果 |
|---|---|---|
| ① | 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 vs 有其他继承人的人 |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
| ② | 都有其他继承人、但辈份不同 | 推定长辈先死亡 |
| ③ | 都有其他继承人、且辈份相同 | 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
口诀 "无其他继承人者先死;辈分不同长辈先死;辈分相同同时死、互不继承"。
⚠ 这三步是代位继承/转继承判定的前置——先定死亡顺序,才能确定谁先死、谁能代位。命题人常直接给"父子同车遇难",考第 ② 步"长辈先死"。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5 种,位阶回落的通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①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②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③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④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遗产;⑤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须同时满足"丧偶 + 尽主要赡养义务",未丧偶的不算)。
继承效力优先级: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继承份额分配规则:
| 情形 | 处理 |
|---|---|
| 同一顺序继承人 | 一般均等 |
|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 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 |
|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 可以多分 |
|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 | 应当不分或少分 |
| 继承人协商同意 | 也可以不均等 |
| 继承人以外的人:①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②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口诀 "困难照顾、尽力多分、不孝少分、协商不均、外人适当"。
⚠ "应当"与"可以"要分清:困难又无劳动能力=应当照顾;尽主要义务=可以多分;不尽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三组程度词是设错点。
继承权丧失:
- 绝对丧失(不可宽恕):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 相对丧失(可宽恕):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欺诈胁迫妨害遗嘱——确有悔改 + 被继承人宽恕或事后列为继承人 → 不丧失。
⚠ 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不只是继承人会丧失)。
代位继承 vs 转继承:
| 对比 |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
|---|---|---|
| 时点 | 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且未放弃 |
| 主体 | ①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②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 该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不限于直系晚辈) |
| 份额 | 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 转给其继承人,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口诀 "代位:子先死、只限直系晚辈;转继承:父先死、遗产分割前子死、全部法定继承人"。
⚠ 两处常漏:① 代位继承新增"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这一层(民法典新增,易漏);② 代位继承仅限直系晚辈血亲,不包括配偶或长辈("明妈、明奶"不能代位)。
遗嘱:六种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除自书外均需 2 名以上见证人(打印遗嘱须每一页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须记录姓名或肖像);口头仅限危急情况,危急消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自动失效。
遗嘱见证人限制(三项,不得担任):①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见证能力的人;② 继承人、受遗赠人;③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配偶)。
遗嘱无效: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受欺诈胁迫所立(无效,不是可撤销)、伪造、篡改内容。
必留份: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部分无效)。
遗嘱撤回: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 → 视为撤回;数份遗嘱冲突 → 以最后的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易混点辨析】沉默的两种后果(最高频):
| 情形 | 沉默的后果 |
|---|---|
| 继承人放弃继承 | 未表示 = 接受(放弃须书面,且须在遗产处理前) |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 60 日内未表示 = 放弃 |
⚠ 受遗赠人沉默的后果是"放弃",且标的是"受遗赠权"而不是"继承权"——题干问"古琴归谁"→ 归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是国家)。
5.9 人格权与个人信息
人格权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姓名/名称/肖像可许可他人使用(不是转让)。
三项拆分(民法典新分类):生命权=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权=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非法拘禁侵犯行动自由);健康权=身心健康(噪音污染致精神衰弱)。
人格权基本规范:①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② 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③ 可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依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如公职人员职务肖像)。
| 权利 | 构成要件 | 易错 |
|---|---|---|
| 姓名权 | 干涉、盗用、假冒 | 单纯"标注姓名"不构成姓名权侵害 |
| 肖像权 | 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不得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AI 换脸) | 区分"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 |
| 名誉权 | 侮辱、诽谤降低社会评价(品德、声望、才能、信用) | 名誉=社会自发评价(与生俱来) |
| 荣誉权 | 非法剥夺/诋毁组织授予的称号;可请求记载、可请求更正 | 荣誉=别人给的 |
| 隐私权 | 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私密空间/活动/信息 | 隐私=私人生活安宁 +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 个人信息 | 能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 ⚠ 航班出港信息等公开可查的不算 |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少数民族可遵从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
| 序 | 例外情形 |
|---|---|
| ① |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如随祖母姓) |
| ② |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 ③ |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口诀 "随父母姓为准;长辈血亲、扶养人、其他正当理由——三种例外"。
⚠ 姓名登记实务:姓名须使用规范汉字(含英文字母、非父母姓氏的随意组合均不可登记);"北燕南飞"类取名因违背公序良俗被拒——理由要引用"违背公序良俗",而不是"妨害社会管理""不利小孩成长"。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5 种,唯一"不侵权"出口):
| 序 | 情形 |
|---|---|
| ① |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 ② | 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 |
| ③ | 依法履行职务,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如公安发布通缉令) |
| ④ |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 |
| ⑤ | 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一般规则):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两个要点:必须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优先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命题人爱设"为新闻报道可以无限度使用他人肖像"(错——须必要范围内且不可避免)。
口诀 "名誉自己攒,荣誉别人给";"私密信息走隐私,其他信息走个保;个人信息不一定是隐私"(姓名、电话是个人信息但不必然是私密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原则:合法、正当、必要,不得过度处理;须征得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并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
个人信息处理的免责事由三种:① 在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②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确拒绝或处理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③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违约损害人格权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例:婚庆服务违约导致重要婚礼场景缺失 → 可主张违约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
⚠ 一句辨析:一般情形下"违约不赔精神损害";但违约同时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这是责任竞合的联动点。
【进阶附注】死者人格保护: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受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无前述近亲属的,其他近亲属可请求。
人体器官捐献(三项):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须书面/遗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②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 + 成年子女 + 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须书面、须"共同决定",单方无权);③ 禁止任何形式买卖,违反的买卖行为无效。
隐私侵害行为六项:①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② 进入、拍摄、窥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③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私密活动;④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⑤ 处理他人私密信息;⑥ 其他方式。
肖像权三要件定义:肖像=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识别的外部形象(姚明表情包、AI 换脸生成图像均属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持有著作权≠可发表);肖像许可使用条款有争议的,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