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反恐怖主义法
七、反恐怖主义法
【考法】必考。四大重点: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认定、调查、应对处置、保障措施。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认定主体错位(公安部/国安部/外交部/省级只是申请主体);② 期限错位(查冻扣 2+1、约束 3 个月);③ 权限错位("三五省级、第六市级");④ 危险物品标识(民爆双标识、危化品只电子);⑤ 保障措施套错法(反恐法县级公安即可,别套《证人保护规定》)。
【应试心法】先找"政治/意识形态目的"——找不到就是普通刑事/治安案件。认定只有两家:国家反恐领导机构(行政)+ 中级以上法院(司法);复核是"直接复核、终局"(不是"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7.1 恐怖主义与恐怖活动认定
恐怖主义定义: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 命门="政治意识形态目的":"报复邻居杀害全家"是普通暴力犯罪,不是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 5 类:① 组织实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非法持有宣扬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③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④ 为恐怖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⑤ 其他。
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组成的犯罪组织。
认定(两个认定 + 一个复核):
- 行政认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办事机构公告;申请主体=国务院公安、国安、外交部门 + 省级反恐领导机构;
- 司法认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依法认定;
- 复核:不服的直接向国家反恐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不是"同级复议、上级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作出撤销决定后,由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与附录 A 口径一致)。
【易混点辨析】认定主体 vs 申请主体:公安部、国安部、外交部、省级反恐机构只是申请主体,不能认定。
认定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公告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立即冻结,并报告国务院公安、国安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7.2 反恐工作原则与机构
原则: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反对一切形式极端主义、消除思想基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依法尊重保障人权、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民族风俗、禁止歧视。
⚠ "防范为主"≠"打击为主"(唯一考过的原则第 4 条);⚠ "标本兼治"="标"是打击惩治、"本"是预防防范(防范极端主义是治本之策)。
机构:国家设统一领导指挥全国的机构;设区的市以上地方政府必须设;县级"根据需要"设。
工作责任制与力量分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依反恐领导机构部署防范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标准多选题)。
7.3 安全防范
| 领域 | 要点 |
|---|---|
| 反恐宣传教育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单位应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 |
| 网络安全 | 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立即停止传输 + 保存记录 + 删除信息 + 报告公安或有关部门(四步缺一不可);⚠ 技术接口与解密协助——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为公安、国安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跨境阻断——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
| 物流运输寄递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 客户身份查验 + 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 + 信息登记;拒检不运(禁止运输寄递、重大安全隐患、客户拒绝查验的不得运输寄递) |
| 公共服务实名 |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 实名登记只限"管制器具"——"各类刀具均需实名登记"是错项 |
| 危险物品 | ⚠ 民用爆炸物品=电子追踪标识 + 安检示踪标识物;危险化学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核与放射=只加电子追踪标识;运输单位对运输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对生产、进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 |
| 反恐融资 | 反洗钱部门监督管理、可调查临时冻结;审计财政税务通报公安;海关通报反洗钱部门 + 有管辖权公安 |
| 城乡规划与技防物防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
危险物品流失处置:案发单位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扣押权限三层级——公安发现的可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只能报告,没有扣押权(口诀 "公安扣、主管扣、旁人报")。
⚠ "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尽力予以扣押"是错项;"提醒民众注意危险"这类"看起来善意、实则非法定措施"的选项也不选。
危险物品"禁止行为"清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实施):制作 → 生产 → 储存 → 运输 → 进出口 → 销售 → 提供 → 购买 → 使用 → 持有 → 报废 → 销毁(对象=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
口诀 "制产储运进出销,提供购买使用持,报废销毁一整套"。⚠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抽项/换词——把清单里的一项换成语义相近但法条未列的词,或漏掉"持有""报废";② 主体缩小——写成"只有单位不得非法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禁止性规范的义务主体)。
重点目标(范围确定 + 管理职责 + 主要安全制度):
| 维度 | 内容 |
|---|---|
| 范围与确定 | 按双重标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 + 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将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
| 管理单位 5 项职责 | ①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② 建立反恐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处置设备设施;③ 指定相关机构或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④ 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⑤ 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 主要安全制度 | ① 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② 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③ 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立即报告公安;④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⑤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部门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⑥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掌握重点目标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与武警对重点目标警戒、巡逻、检查 |
| 视频保存 | 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90 日 |
🔍 钩子标签:"预案演练、经费设备、责任人员、风险评估、定期报告"(管理单位 5 职责)。
⚠ "90 日"最常见的设错=改成"60 日"。
⚠ "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属重点目标管理制度。
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
| 领域 | 要点 |
|---|---|
| 边防设施三件套 |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
| 巡逻查验 |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
| 人员限制三项 |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① 不准其出境入境;② 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③ 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
| 扣留与移送 |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同样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或国安 |
| 境外利益保护 |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
| 驻外机构责任 |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
🔍 钩子标签:"拦阻网、视频、报警器"+"护照三选一(不准/不予签发/作废)"+"海关边检移送、检验检疫移送"+"七部门风险评估、驻外机构自建"。
⚠ "不准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宣布作废"三选一表述是高频命题点。
7.4 禁止极端主义与去极端化
极端主义:为个人/小群体目的不惜一切后果采取极端手段威胁公众或政治集团;是恐怖主义的根源,防范极端主义是治本之策。
处置四步:责令停止 → 强行带离并登记身份 → 收缴物品资料 → 查封非法场所。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与"发现恐怖活动嫌疑应当报告"配对记)。
宣扬极端主义的违法行为四类:①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②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③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④ 为宣扬或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
⚠ 口径并存:"四类" vs "12 类行为"——极端主义的表现另有"12 类行为"的列举(带数量标注),与法条"宣扬极端主义违法行为四类"不是同一层口径:法条主线是"四类"(行为方式),汇总表把"表现 + 方式"一并铺开为 12 项。数量型题干按题干给的数字答,不硬记。⚠ 命题人怎么设错:把"12 类"写成"四类"或反向,或把"极端主义表现"与"恐怖活动 5 类""去极端化 3 措施"混考。
易混点:极端主义 vs 合法宗教活动:
| 维度 | 极端主义 | 合法宗教活动 |
|---|---|---|
| 目的 | 为个人/小群体目的,不惜一切后果 | 满足信教群众的正常信仰需求 |
| 手段 | 采取极端手段威胁公众或政治集团 | 依法依规、按宗教仪轨正常开展 |
| 法律态度 | 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消除思想基础=治本之策) | 受法律保护——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民族风俗、禁止歧视 |
⚠ 命题人怎么设错:把"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当成极端主义表现;或反向把"宣扬极端主义"说成"宗教信仰自由"。判据=有没有"极端手段 + 危害公众/政治集团"。
去极端化三措施:① 帮教(被教唆胁迫引诱、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公安组织有关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学校/家庭监护人帮教);② 监所管理(可混合关押,也可个别关押);③ 安置教育。
安置教育全流程(四个机关的完整链条):
| 环节 | 机关 | 具体要求 |
|---|---|---|
| 社会危险性评估 | 监狱、看守所 | 对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在罪犯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评估(评估五要素);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 决定 | 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 | 对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实施 | 省级人民政府 |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
| 监督 | 人民检察院 | 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
口诀 "建议=监狱/看守所 → 决定=服刑地中院 → 实施=省级政府 → 监督=检察院"("监中省检")。
⚠ 考试常把"实施"写成中院、"决定"写成公安;⚠ "谁决定谁解除"(解除仍报决定中院)。
⚠ 救济两套别串:认定环节 → 向国家反恐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终局);安置教育 →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5 情报信息与调查
情报:国家反恐情报中心(跨部门、跨地区);三类信息 线索类、人员类、行动类(⚠ "涉恐案件材料"不属必须报送范围);地方反恐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重要情报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及时通报相关地方;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对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及时通报并可以发出预警;反恐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规泄露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技术侦察三机关(公安、国安、军事)——⚠ 不含外交机关;材料只能用于反恐应对处置和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
⚠ 保密义务主体是三类——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 题干只写"公安机关"即为缩小主体的错项),保护对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规泄露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调查(立案前即可启动):公安机关接到嫌疑报告或发现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措施=盘问、检查、传唤;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与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生物识别信息+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通知了解情况的人员接受询问;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可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复杂经上一级批准延长 1 个月("2+1")。
强制约束措施 6 项(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可根据危险程度责令遵守一项或多项):①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指定的处所;② 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从事特定的活动;③ 未经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特定的场所;④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⑤ 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⑥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 监督方式: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 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不需要继续的应当及时解除。
🔍 钩子标签:"市县处所、大型活动、乘车场所、特定人员、定期报告、证件保存"。
⚠ 最高频漏项=④"特定的人员"(不是"他人")+⑥"三类证件交公安保存"+"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 "一项或者多项"(不是全选)也是易错点。
⚠ 两个易混数:查冻扣="2+1"、"强制约束=3 个月"——题干写"查冻扣直接 3 个月"要判错。
7.6 应对处置
预案体系: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① 组织指挥体系;② 安全防范;③ 应对处置程序;④ 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基本原则: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救人优先"写在措施清单之前)。
指挥体制: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任职三类主体(反恐机构负责人、公安负责人、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 政府负责人不行;跨省/特别重大由国家反恐领导机构指挥,省内跨区域/重大由省级指挥;未确定指挥长时由在场处置的公安职级最高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未到的由解放军/武警职级最高者)。⚠ 只能是"参与现场处置"的人员,不是"本单位最高";也不是"三家职级最高者共同担任"。
处置措施 9 项(内容 + 分级):
| # | 措施 | 分级审批 |
|---|---|---|
| 1 |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 — |
| 2 | 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 — |
| 3 | 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 省级以上反恐领导机构决定或批准 |
| 4 | 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 省级以上 |
| 5 | 在特定区域内或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入境管制 | 省级以上 |
| 6 | 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 设区的市级以上 |
| 7 | 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 — |
| 8 | 组织志愿者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 — |
| 9 | 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 — |
口诀 "三五省级、第六市级";⚠ 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解题步骤=先审题干机构级别(如"乙市反恐领导小组"=设区的市)→ 再判措施属于第几项。
境外机构与人员遭袭的应对处置:在境外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上述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信息发布: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事件由指定省级机构发布)(⚠ 不是政府、不是公安);禁止编造虚假信息、禁止报道可能引发模仿的细节、禁止残忍场景、未经批准不得报道处置人员与人质信息。
处置结束:政府帮恢复、救助受害人及近亲属、心理医疗援助;公安立案侦查;反恐机构总结评估上报。
7.7 保障措施(证人保护)
适用情形:因报告/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从事反恐工作,本人或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经本人或近亲属申请。
个人 5 项(含兜底):①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员;③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④ 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⑤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单位 4 项(含兜底):① 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② 禁止特定人员接近被保护单位;③ 对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④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对比口径:个人有"身份变更",单位没有身份变更——这是两套清单的唯一实质差异。
⚠ 反恐法项下:县级公安机关即有权批准全部保护措施(别套《证人保护规定》的"变更身份须公安部批准");保护对象含近亲属。
⚠ 计数量有两种写法:法条原文为个人 5 项(第 5 项即兜底)、单位 4 项(第 4 项即兜底)——"4 项 + 兜底"与"5 项"并存,看题干怎么问。
跨法对比:反恐怖主义法 vs《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保护措施(⚠ 四个维度不能混套):
| 维度 | 反恐怖主义法项下 | 《反有组织犯罪法》项下 |
|---|---|---|
| 保护对象 | 因报告/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从事反恐工作,本人或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 | 另有其对象口径(详见 05) |
| 启动条件 | 经本人或近亲属申请 | 另有其启动口径(详见 05) |
| 措施种类 | 个人 5 项(含"变更姓名 + 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单位 4 项 | 另有清单——⚠ 不得照抄反恐的"5 项/4 项" |
| 审批层级 | 县级公安机关即有权批准全部保护措施 | 按该法规定的层级审批 |
⚠ 命题人怎么设错:跨法套用——把《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保护对象/审批层级安到反恐法项下,或反向把"县级公安即可批准变更身份"套到《有组织犯罪法》(该法项下另有口径,详见 05)。判据=先认法名,再认主体与层级。
⚠ 接口:特殊累犯——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特殊累犯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适用;另:国恐黑毒案件证人保护采依职权保护,对可能判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采取技术侦查——主体归 05,本部分只留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