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诉讼法
四、刑事诉讼法
【考法】本章收第一章未展开的程序制度:回避、辩护与代理(含刑事代理)、刑事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管辖、立案、侦查行为、强制措施、移送起诉、执行见第一章"办案流程主线"。)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回避决定主体错位——把"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写成"上一级公安"(应同级检察院检委会);② 阶段错位——把"阅卷/核实证据"提前到侦查阶段;③ "同级复议、上级复核"被反写;④ 证据种类错配(把电子数据说成书证、把鉴定意见当物证);⑤ "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的程序要点错位(逐级上报不得越级、申诉不停止执行);⑥ 缺席审判"仅适用"绝对化、审批层级降级。
【应试心法】先分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再分身份(律师/其他辩护人/证人)→ 再分主体。"侦查期间只能找律师"是铁律。审判程序的四种基本程序(一审/二审/复核/审判监督)必须逐一识别。
4.1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审判公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认罪认罚从宽、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配合。
⚠ "疑罪从无"是刑诉法原则(不是刑法"罪刑法定");只有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是"互相制约"不是"互相监督",且不接受法院监督。
⚠ 禁止非法取证: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欺骗性取证同样属违法取证。
⚠ 翻译是"应当"不是"可以"——应为不通晓当地语言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诉法第 15 条,基本原则之一,属"新修订=必考")。
刑事执法(刑事诉讼法)十大基本原则(归口本部分 · 写清"考什么+答案要点"):
| # | 原则 | 答案要点(怎么考) |
|---|---|---|
| 1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 只有公检法(+ 国安、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无权 |
| 2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 独立主体=机关不是个人;⚠ 不独立于党、人大、人民和社会的领导与监督 |
| 3 | 依靠群众 | 与"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配套记 |
| 4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配套 |
| 5 |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不允许任何特权 |
| 6 | 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 "互相制约"不是"互相监督";⚠ 不接受法院监督 |
| 7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 只有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四类监督=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
| 8 |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 提供翻译是"应当"不是"可以" |
| 9 | 审判公开 | ⚠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
| 10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自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 |
口诀 "专门行使、独立办案、依靠群众、事实法律、一律平等、分工制约、检察监督、语言文字、审判公开、有权辩护"。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在"十大"里塞进非原则项(如"治安处罚公开""行政效率原则");② "互相制约"写成"互相监督"(高频);③ 把"疑罪从无"当成罪刑法定内涵(它是刑诉法原则);④ 把"独立行使职权"说成"法官个人独立"。
⚠ 补充原则(与"十大"并列,不可说"只有十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认罪认罚从宽、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配合。
:① 独立的主体=机关而非个人;② 独立的根据=严格依照法律;③ 独立的对象=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但不独立于党、人大、人民和社会的领导与监督;④ 独立的方式=检察院"领导与被领导"、检察系统整体独立;法院"监督与被监督"、以具体法院为单位独立;办案上强调"谁办案谁负责"。⚠ 我国是整体独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机关独立(区别于三权分立下的"机关独立 + 法官独立")。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四类):① 立案监督——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②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通过审查批准与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③ 审判监督——对审判过程、审判结果、死刑复核的监督;④ 执行监督——对刑罚执行活动、刑罚变更活动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四条原则:① 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特权;② 同法院、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③ 依法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外部监督),并建立完善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决定或办理的案件有错误,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也可指令下级纠正;下级对上级决定必须执行,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报告。
4.2 回避(谁来决定回避)
回避情形: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 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回避主体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外,还包括书记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这是最爱漏的选项)。
回避决定权限(最高频):
| 回避对象 | 决定机关 |
|---|---|
| 审判人员 | 法院院长 |
| 检察人员 | 检察长 |
| 侦查人员 / 记录人 / 翻译人员 / 鉴定人 | 公安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 |
| 院长 | 本院审判委员会 |
| 检察长 |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
| 公安机关负责人 |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不是上一级公安) |
回避程序(时限与细节):① 申请可口头可书面(口头提出的记录在案);② ⚠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2 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经县级以上批准可在 5 日内作出决定;③ 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及时将申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④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其他程序原则上应停止);⑤ ⚠ 驳回申请只能申请复议一次(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没有复核——这是"同级复议、上级复核"通例的两个例外之一);⑥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口诀 "刑案回避三不曲:不停(决定前不停侦查)、不写(可口头)、不复核"。
⚠ 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非"当然有效"也非"当然无效"。
⚠ 刑事案件中派出所无回避决定权(必须县级以上);行政案件负责人回避由上一级公安决定——两套规则方向相反。
4.3 辩护与代理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立案时不行)。
⚠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其他辩护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1-2 人(每名嫌疑人最多 2 名辩护律师)。
⚠ 同案不得共聘: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
⚠ 判决生效后仍禁止:刘某与马某系共犯,马某在逃未处理,张律师为刘某辩护后,马某被抓后张律师不得再担任马某的辩护人。
告知义务(三个时间点,最爱考):
| 机关 | 告知时间 |
|---|---|
| 侦查机关 | 第一次讯问 / 采取强制措施时(并告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 检察院 | 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3 日内 |
| 法院 | 受理案件之日起 3 日内 |
代为委托与请求程序:① 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也可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② 请求可书面可口头(口头的应当制作笔录由嫌疑人签名、捺指印);③ 在押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及时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转达;④ 仅提出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及时通知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无监护人、近亲属的,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公安不得直接推荐律师。
法律援助(应当通知,不需申请):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口诀 "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无死刑、缺席审判"。
时限: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收到在押嫌疑人法援申请后24 小时内转交法援机构,并3 日内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协助提供材料;嫌疑人拒绝指派律师或自行委托的,3 日内通知法援机构。
⚠ 会见时限对照口诀:"嫌疑人找律师 24 小时,律师找嫌疑人 48 小时"。
值班律师(2018 新增,高频):不提供刑事辩护(只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四项法律帮助);1 对多(法律援助律师 1 对 1);⚠ 接受委托后即转为辩护律师,不再具有值班律师身份。
⚠ 值班律师不能复制摘抄案卷、不能核实证据(侦查阶段不享有);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提供便利。
⚠ 值班律师的约见响应时限(本考点最高频的时间数字):嫌疑人在押且未委托辩护人、未获法律援助指派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嫌疑人申请约见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通知/安排值班律师。
⚠ 三个 24/48 不能混:嫌疑人找律师=24 小时(办案部门转达);律师找嫌疑人(会见安排)=48 小时(看守所);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48 小时(看守所通知/安排)。
刑事代理(与辩护对照):
| 对比 | 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 |
|---|---|---|
| 服务对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诉案件自诉人 |
| 地位 | 独立地位(依事实与法律) | 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诉讼,超授权范围的结果非经追认不承担 |
| 产生时间 | 公诉案件自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 |
| 诉讼职能 | 辩护 | 控诉 |
| 诉讼权利 | 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 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可会见被害人 |
辩护律师的权限(分阶段记):
| 权限 | 时间/条件 |
|---|---|
| 会见通信 | 持三证会见,看守所最迟 48 小时内安排;不被监听(但可监控,不能收声);国恐贿三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期间会见需许可;⚠ 毒品、黑社会不需要许可 |
| 阅卷 |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 |
| 核实证据 |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 |
| 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 | 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 本人同意(双重);向普通证人取证只需本人同意 |
|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全程可申请 |
| 三类必须告知证据 | 收集到不在犯罪现场 /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口诀 "三无") |
| 侦查终结前意见权(正文与附录 A 对齐) |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情况核实、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移送检察院 |
| 保密权 | 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情况有权保密;⚠ 例外=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告知司法机关("实施完毕"的仍保密) |
【疑难自问】"律师知道当事人已经实施了严重犯罪,要不要举报?"
答:不要(有权保密)。法律只要求报告"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已经实施完毕的,律师仍有权保密。
辩护人干扰诉讼行为的追责程序(回避"自己人查自己人"):
- 辩护人涉嫌犯罪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其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 ⚠ 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机关侦查(防止报复性追诉);
- 辩护人是律师的,还须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
口诀 "上一级指定/直接立案,不得交给下级;律师还要三通报(律所、律协、司法行政机关)"。
辩护律师会见违规的处理:
- 会见时违反规定或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
- 配套口径:会见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但可以监控(⚠ 监控不得收声)。
⚠ "停止本次会见"≠"取消会见权"——是本次停止,不是永久剥夺;⚠ "派员在场"是绝对禁止,与"可监控(不收声)"要分清。
4.4 刑事证据
八大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⑦项还含搜查、查封、扣押、提取等笔录)。
⚠ 言词证据四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辩解、鉴定意见(口诀 "证、被、供、鉴")——鉴定意见属言词证据这一点常被设错。
证人证言三条件:① 必须是自然人(单位、组织不能作证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属书证);② 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了解案件情况(不可替代性);③ 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生理/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人,⚠ 但年幼者能正确表达可以作证)。
⚠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同属"人证",但是两种独立证据。
证据分类:
| 分类标准 | 类型 |
|---|---|
| 与主要事实关系 | 直接证据(独立证明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须与其他配合) |
| 来源 | 原始证据 / 传来证据 |
| 表现形式 | 实物证据 / 言词证据 |
⚠ 物证、痕迹一律不能作直接证据(匕首、指纹、鞋印均需与其他证据结合);"经常听到夫妻吵架"连证据都不算。
⚠ 记载家暴事实的笔记本=书证且属直接证据(双重定性);只有被害人就犯罪行为实施的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是间接证据)。
电子数据:①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②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③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④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辩解等,不属于电子数据(仍按原证据种类认定)。
物证 vs 书证:看内容(思想内容)→书证;看外部形态/特征(笔迹、痕迹)→物证;同一物可兼具。
⚠ 笔迹鉴定属物证(看外部形态);书面证词属证人证言;录像证明程序合法→视听资料,证明供述内容→供述;电子形式 + 数字信号→电子数据(不因"有文字"就变书证)。
⚠ 物证具有客观性、稳定性,通常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调取证据(审批与文书):① 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能证实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②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与提供时限;③ 被调取单位及经办人、持有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的由公安机关注明;④ 必要时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 两级审批对照:调取证据=办案部门负责人;排除证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 不存在《提取证据目录》这一文书(纯设错项)。
原件优先与复制品三要素:①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应由有关部门保管、返还时才可拍照片/录像/复制品);原物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② 书证应当是原件;副本或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经鉴定真实的可以使用;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③ 电子数据三级递进: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 现场提取或网络在线提取 → 打印、拍照或录像固定(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口诀(复制品三要素)"制过原件存放处,相关人员要签字"(制作过程说明/原件存放位置说明/制作人持有人签字)。
非法证据排除 vs 瑕疵证据:
| 类型 | 处理 |
|---|---|
| 刑讯逼供所得供述、暴力威胁所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直接排除 |
|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 | 先补正或解释,不能补正的才排除 |
证人证言瑕疵证据(可补正四类):①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②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③ 未记录告知证人作证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④ 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 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证人证言绝对排除情形:①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② 证人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③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依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④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如座谈会式);⑤ 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对确认;⑥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手势翻译人员而未提供;⑦ 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
侦查阶段的排除程序:①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② 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的,应当及时调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定罪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口供补强规则);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
⚠ 鉴定意见必须是书面意见(口头的无效);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民警出庭三类:①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当出庭;② 必要时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③ 经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口诀 "通知必须出庭,未通知可申请"。
证人特殊保护:① 依职权(主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致本人或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② 依申请——其他案件由证人等请求,经审查符合条件、确有必要的应当采取。⚠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检察院。
口诀 "国恐黑毒依职权,其他全部依申请";六项措施含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带到安全场所/变更住所和姓名。
行政转刑事证据衔接(高频):公安办理行政案件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口诀 "物书视电 + 鉴勘检"),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口诀 "三言一辩不可转")不能直接用,需重新收集。
⚠ 交通警察移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不能直接转换使用(属需重新收集的证据)。
⚠ 补充侦查权仅存在于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行政机关无侦查权;涉案财物应随案移送检察院,不得交由行政机关保管。
证据类高频 5 考点(本小节速览 · 考什么+答案要点):
| # | 考点 | 答案要点 |
|---|---|---|
| 1 | 证据种类归属 | 物证 vs 书证 vs 视听资料 vs 电子数据:看内容→书证;看外部形态→物证;数字化形式的言词证据仍按原种类认定(不属电子数据);笔录第⑦项还含搜查、查封、扣押、提取笔录 |
| 2 | 直接证据 vs 间接证据 | 物证、痕迹一律不能作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就犯罪行为实施的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到过现场"的证言是间接证据);记载家暴事实的笔记本=书证且属直接证据 |
| 3 | 非法证据排除 vs 瑕疵证据 | 刑讯逼供所得供述、暴力威胁所得证言直接排除;违反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先补正或解释,不能补正的才排除;⚠ 侦查阶段排除须县级以上批准 |
| 4 | 行政转刑事证据衔接 | 可用="物书视电 + 鉴勘检";不可用="三言一辩"(须重新收集);⚠ 交警移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不能直接转换 |
| 5 | 口供补强与言词证据 |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无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言词证据四类=证、被、供、鉴 |
🔍 钩子标签:"种类看内容、直接看能否单独证明、排除看是否补正、转换看是不是言词"。
4.5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因犯罪造成物质损失(人身伤害治疗费用、财物毁坏损失);被害人死亡时可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
四个不予受理(口诀 "精神不赔、占有追缴、职权国赔、履行不受"):
① 精神损害不赔;② 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追缴/退赔;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走国家赔偿);④ 已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除证明违反自愿合法)。
⚠ 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由检察院在公诉时提起(不是公安);公安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调解协议已履行且无违法情形的不予受理(调解协议具终局性)。
4.6 审判程序
一审:应当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期限 2 个月(至迟 3 个月;死刑/附带民事可延长 3 个月)。
简易程序:不适用——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身份审查见 §1.3)。
⚠ "共同犯罪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错的——必须是"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有异议"才不适用。3 年以下可独任;3 年以上应当组成合议庭。
⚠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简易程序不等于"检察院不到庭")——"简易程序检察院可不派员"必错。
速裁程序:基层法院管辖3 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认罪认罚并同意;审判员一人独任;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不适用清单"六项(与简易程序分开记):① 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② 未成年人;③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④ ⚠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异议范围共四类);⑤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⑥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兜底项)。
⚠ 速裁与简易"不适用"的关键差别在"异议范围":速裁要比四类(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程序本身),简易只需"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命题人最爱把两者的异议范围互相套用。
⚠ 兜底项"其他不宜适用"必须记——选项里出现"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适用速裁",是正确项。
⚠ 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同一规则)。
二审(上诉与抗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书面或口头上诉;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 律师无独立上诉权,须经被告人同意);检察院提出的是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被害人既无上诉权也无抗诉权——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 5 日内答复)。
期限:不服判决 10 日、不服裁定 5 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易混点辨析】上诉 vs 抗诉:上诉=被告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行使的诉讼权利;抗诉=检察院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名称不得混用)。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①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② 缺乏罪证的,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可上诉;③ ⚠ 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④ 可以调解(⚠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权而公安/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不适用调解);⑤ 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⑥ 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期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 6 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和解:适用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可能判 3 年以下;除渎职外的过失犯罪、可能判 7 年以下;5 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口诀 "故 3 年、过失 7 年(非渎职)")。
⚠ 和解≠撤案(公安只能提从宽处理建议);公诉案件的和解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在不同阶段主持。
⚠ 民事调解 ≠ 刑事和解:公诉案件不能调解,只能和解。
死刑复核程序(独立一节):
【考法】刑诉四大基本审判程序之一(一审/二审/特殊案件复核/审判监督),高频:核准权归属与逐级上报、五个特点、三人合议庭、高院不同意如何处理。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逐级上报"写成"可以越级";② 把死缓核准权写成最高法;③ 合议庭人数说成"五人";④ 把"自动报核"说成"依赖上诉、抗诉"。
| 要点 | 内容 |
|---|---|
| 概念 | 有核准权的法院对已判死刑案件复查核准的特别审判程序 |
| 五个特点 | ① 审理对象特定;② 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③ 所处诉讼阶段特殊;④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⑤ ⚠ 程序启动具有自动性(不依赖上诉、抗诉) |
| 核准权 |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 报请程序 | ⚠ 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中院判死刑一审不上诉的,由高院复核后报最高法核准;高院判死刑一审不上诉的案件、判死刑的二审案件,均应报最高法核准 |
| 高院不同意死刑时 | 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 审判组织 | 最高法复核死刑、高院复核死缓,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
口诀 "死刑找最高法,死缓找高院;逐级上报不越级,三人合议庭"。
⚠ "两审终审"的例外就是死刑案件——二审判决后仍须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 独立一节):
【考法】针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纠错程序。高频:申诉不停止执行、应当重新审判的 4 种情形、3 个月/6 个月审限。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申诉"说成"上诉"(申诉不停止执行);② 重新审判情形数值错位;③ 审限写成"1 个月"。
| 要点 | 内容 |
|---|---|
| 概念 | 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出并由法院重新审判 |
| 提起主体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 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 应当重新审判 4 种情形 | ① 有新证据证明原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②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 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④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 审限 | 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需延长不超过 6 个月 |
| 指定再审的时限 | 接受抗诉的法院适用同款;需指令下级再审的,应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1 个月内作出决定 |
口诀 "新证据、证据不实、法律错、法官贪——四情形应当重审";"申诉不停止执行"。
⚠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与下文缺席审判衔接)。
缺席审判的 8 项操作细节:
① 适用案件: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需及时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② 管辖: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③ 送达:通过国际条约规定或外交途径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 +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应当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④ 辩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未委托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⑤ 上诉:判决书应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可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以上诉;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抗诉。
⑥ 审理中到案: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判决生效后到案的,交付执行并告知异议权,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审理;财产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返还、赔偿。
⑦ 因病缺席:因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 6 个月仍无法出庭,经申请或同意可缺席审理;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无罪且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
⑧ 再审中死亡: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
4.7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 方针与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不是"教育惩治挽救");应当保障其诉讼权利并得到法律帮助,依法保护名誉和隐私、尊重人格尊严。
- 专人办理: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不是"可以");办理人员须同时具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 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 具有一定办案经验三条件。
- 临界年龄(高频设错):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 14/16/18 周岁——⚠ 刑诉规则尚未同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 12 岁,不得自行添加 12 岁节点。
- 讯问与询问: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定代理人是第一顺位,不得直接通知学校老师);讯问女性未成年人时须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单纯讯问女性不能仅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询问应采用适当方式、严格保护隐私、尽量减少频次,可聘请未成年人心理专家协助。
- 羁押管理:三分离——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防"交叉感染"),并在生活学习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 限制逮捕: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检察院批捕的案件,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 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作出报告的,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检察院(⚠ 公安用"可以"、司法机关用"应当")。
- 法律援助: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属法定必须辩护情形)。
- 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 + 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凭生效判决书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 5 年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封存(⚠ 行政案件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有违法记录都应封存)。
- 附条件不起诉:可能判 1 年以下、有悔罪表现,考验期 6 个月-1 年。
口诀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三分离、未满 18+5 年以下应当封存"。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① 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通缉 1 年后不能到案;② 犯罪嫌疑人死亡。
- ⚠ 嫌疑人死亡的,现有证据证明存在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可依法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 ⚠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由犯罪地或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 ⚠ 在逃的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检察院。
强制医疗程序:① 启动前提: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无鉴定不得启动);② 意见书: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7 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③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应当严加看管,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自身安全为限度;已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解除。
⚠ 决定强制医疗的权力在法院,公安只能提出意见("公安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必错)。
4.8 涉外程序
外国人犯罪的层报与管辖:
- 原则: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 级别管辖二档:普通外国人犯罪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的,由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48 小时层报:对外国籍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 48 小时内层报公安部。
- 国籍确认四级递进:以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 → 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 → 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 仍无法查明的按其自报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外交特殊人员:为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办,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 领事通报:采取强制措施后由省级公安机关通知其驻华使领馆并报公安部;经省级批准,领事通报任务较重的副省级城市公安局可直接行使;外国人在侦查或服刑期间死亡的,省级公安机关应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并报公安部。
- 辩护与探视:⚠ 外国籍嫌疑人必须委托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不得委托外国律师;侦查终结前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羁押本国公民的应当安排,嫌疑人拒绝探视需本人提交书面声明;⚠ 与本国公民区别:外国人在侦查羁押期间经批准可会见近亲属、可与外界通信(中国嫌疑人侦查期间仅律师可会见)。
⚠ 层报=告知(逐级上报),只有两类需公安部"批准"——① 嫌疑人自愿认罪、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撤案的;② 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需缺席审判的侦查终结。这是两个不同概念。
国际协作的两种法定形式(多选陷阱 · 只需记"只有两种"):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之间仅可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与"警务合作"两种形式。
- 依据:《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
- ⚠ "案件协查""对外援助""外智引进"均非法定形式(选项里出现即为错项)。
口诀 "只两种:刑事司法协助 + 警务合作";"协查、援助、引智"三个都是编的。
⚠ 命题人怎么设错:把"案件协查"包装成法定形式;把"引渡"从"刑事司法协助"里拆出来单列成第三种形式(⚠ 引渡属刑事司法协助项下内容,不是独立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