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总则
二、刑法总则
【考法】高频:刑事责任年龄(12-14 岁核准追诉)、正当防卫(事后防卫/假想防卫)、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犯罪停止形态、死刑对象限制、累犯/自首/缓刑。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绝对化——"立法者也能创制法律""所有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② 年龄埋雷——题干给"15 岁""17 岁"就要回头想"八大罪/从轻减轻";③ "应当/可以"对调——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写成"从轻减轻"即错);④ 数字错位——"到会 2/3"(应"全体代表 2/3")。
【应试心法】"法律部分记的东西没那么多,更多靠理解"。做刑法题先看年龄、再看主观、最后看结果——年龄是命题人最爱埋的雷。
2.1 刑法基本原则与效力
三大基本原则:
| 原则 | 内容 | 高频设错 |
|---|---|---|
| 罪刑法定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禁止类推、禁止事后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 混入"疑罪从无"(那是诉讼法原则)、混入"类推" |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 对任何人犯罪一律平等适用刑法 | — |
| 罪责刑相适应 | 刑罚轻重与罪行、责任相适应 | — |
口诀 "法定、平等、相适应"。
罪刑法定五大内涵:排斥习惯法 / 禁止类推 / 禁止事后法 / 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 禁止残虐刑罚(如新加坡鞭刑违反此原则)。
⚠ 罪刑法定五大内涵中最爱考"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禁止事后法";"疑罪从无"是刑诉法原则,不是罪刑法定内涵。
【疑难自问】"通奸、破坏警婚、充气娃娃'卖淫'能不能类推定罪?"
答:都不能——通奸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无对应罪名);与军人配偶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但破坏警婚不能类推适用破坏军婚罪;组织卖淫罪不能类推进"充气娃娃卖淫"。这正是"禁止类推 vs 允许扩大解释"的分界。
空间效力(管辖原则):
| 原则 | 适用 | 记忆 |
|---|---|---|
| 属地(基础) |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领域含船舶、航空器;⚠ 火车不在内) | "船机有,火车无" |
| 属人 | 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 最高刑 3 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境外犯罪一律适用(不享宽限) |
| 保护 | 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国家/公民犯罪 | 最低刑 3 年以上才适用(且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
| 普遍 | 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 | — |
口诀 "属地是基础,属人管国人,保护管老外,普遍管国际"。
属地原则的三条细化:① 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我国领域内,即认为在我国领域犯罪(与当事人国籍、居住地无关);② 例外二则——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台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③ 中国船舶在公海或外国港口、中国航空器在外国领空犯罪均适用我国刑法(⚠ 国际列车按条约处理,无条约按属地国法律)。
消极承认:在外国已受审判的,我国仍可追究(消极承认),但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区别于完全承认外国判决的"积极承认"。
【疑难自问】"中国邮轮停靠外国港口,外国人在船上偷中国人东西,按什么原则?"
答:属地原则——船舶视为我国领域(浮动领土)。⚠ 但国际列车不算(火车不属拟制领土,但仍在领陆范围内当然受管辖)。
时间效力:我国采取 "从旧兼从轻"(行为时旧法;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更轻的,适用新法)。
最高检核准的两种情形:① 12-14 周岁未成年人追诉;②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超过 20 年追诉时效仍需追诉的案件。
2.2 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主体 + 犯罪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方面(⚠ 排列顺序为"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要件并列、无固定位序)。
犯罪三特征:①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要/本质特征)② 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③ 应受刑罚处罚性。口诀 "危害、违法、应罚"。
犯罪客体三分类:
| 类型 | 含义 | 用途 |
|---|---|---|
| 一般客体 |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 — |
| 同类客体 |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 | ⚠ 我国刑法分则按"同类客体"划分十大类 |
| 直接客体 | 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 | 个案判断 |
⚠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由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
【易混点辨析】犯罪客体 vs 犯罪对象:客体=抽象的社会关系;对象=具体的人或物(如"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对象是被盗财物")。
犯罪客观方面三要素:① 危害行为(核心地位,缺少即不成立)② 危害结果 ③ 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 迷信犯无因果关系(烧符咒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 危害结果(反直觉对照):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才构成;故意犯罪不要求危害结果(危险犯、犯罪未遂都不需实害结果)。
犯罪主体之单位犯罪(整块):
- 前提:只有刑法规定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才构成单位犯罪(不是所有罪都能由单位实施)。
- 处罚: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处罚。
口诀 "单位罚金,责任人员按自然人"。
⚠ 陷阱:选项用"公司主体"偷换"单位主体"("公司"只是单位的一种,不能与"单位"划等号)。
刑事责任年龄(高频中的高频):
| 年龄 | 责任范围 |
|---|---|
| 不满 12 周岁 | 完全不负 |
| 12-14 周岁 |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四要件缺一不可 |
| 14-16 周岁 | 只对"八大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
| 16 周岁以上 | 完全负刑事责任 |
口诀 "12 以下全不管,12-14 两故意(核准),14-16 八大罪,16 以上全买单"。
⚠ 八大罪没有绑架、没有运输/制造毒品(只有贩卖);过失犯罪一律不追(如 15 岁交通肇事不担责);⚠ 是"投放危险物质"不是"投毒"(旧表述易设错)。
12-14 周岁"四要件":罪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结果(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 +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四要件缺一不可。
⚠ 年龄计算:过生日当天 24 点才达到相应年龄(5 月 2 日过 15 岁生日,当天仍为 14 岁)。
从轻减轻:已满 12 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且不适用死刑;已满 75 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非刑罚处置:14-16 岁(及不负刑责的其他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父母或监护人管教(优先);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由公安机关 + 教育部门联合决定(全国现有 110 余所专门学校)。
【易混点辨析】"故意可以、过失应当"对称坑:已满 75 周岁、又聋又哑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过失犯罪(75 周岁)是"应当"——命题人最爱把两组对调。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责(⚠ 时点以"作案时"为准,抓捕时发病不影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可以从轻减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区别于病理性醉酒,后者可能不负刑责)。
主观方面(故意 vs 过失):
| 类型 | 认识 | 意志 |
|---|---|---|
| 直接故意 | 明知必然/可能 | 希望 |
| 间接故意 | 明知可能 | 放任("爱咋咋地") |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预见而未预见 | 排斥结果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 排斥结果 |
⚠ 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危害结果才构成(这句话反复考)。意外事件(不能预见)和不可抗力(不能抗拒)都不负刑责。
不作为犯罪:核心是有作为义务。义务来源四类:法律明文规定(父母子女/夫妻扶助)、职务业务要求(消防员)、先前行为引起(带人入险境)、法律行为引起(委托协议)。
口诀 "法律职务先前约"。
2.3 排除犯罪性事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五要件:① 存在不法侵害;② 侵害正在进行(已开始未结束);③ 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④ 有防卫意图;⑤ 不超过必要限度。
| 情形 | 认定 |
|---|---|
| 假想防卫 | 无真实不法侵害(误以为有)→ 不成立防卫 |
| 事后防卫 | 侵害已结束再打 → 不成立防卫 |
| 防卫挑拨 | 故意激怒对方再还手 → 不成立防卫 |
| 防卫过当 | 明显超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成立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是"从轻减轻") |
| 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 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
| 提前防卫 | 侵害尚未开始时采取"预防性措施"→ 不成立防卫(与事后防卫对称) |
| 自助行为 | 如扣留逃单顾客——属自助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
⚠ "重大损害"仅限重伤、死亡(轻伤永远不构成防卫过当)。
⚠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触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罪过形式通常是过失。
⚠ 事后防卫自始不成立防卫,更无"过当"——防卫过当必须先成立正当防卫(这是两个概念的先后关系)。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细则(高频):
-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不限于暴力;可含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公共安全(对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可直接防卫)。
- 时间条件:暂时中断但仍有继续侵害可能的仍属"正在进行";⚠ 财产犯罪中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能追回的,视为侵害仍在进行(仅适用财产犯罪,目的必须是追回财物而非报复泄愤);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放弃侵害的为已结束(⚠ 放下赃物后仍继续追击=故意伤害)。
- 意图条件:防卫挑拨不认定为防卫(区分于相互斗殴;与偶然防卫的区别在主观故意的明确性)。
- 未成年人侵害:成年人制止未成年人侵害应先劝阻制止,无效后防卫(轻微可劝阻、制止、制服,不到无效不得防卫)。
- 动物侵害二分:野生动物侵害→不成立正当防卫,可能成立紧急避险;饲主唆使或过失致动物伤人→打死打伤动物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vs 相互斗殴(2023 司法解释三种情形):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案发起因、升级过错、凶器使用或准备、暴力是否明显不相当、是否纠集他人等。⚠ 三种情形应认定为正当防卫:① 有过错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② 一方先动手,对方努力避免仍遭持续侵害;③ 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 事先防卫准备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滥用防卫权(排除情形):① 对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嬉笑打闹、推搡)直接用致死/重伤方式制止的,不构成防卫;② 侵害系行为人重大过错引发,且能用其他手段避免却故意造成致死致伤的,不认定防卫。
【疑难自问】"司机撞小偷、洪某追劫匪 30 米,是防卫还是伤害?"
答:① 司机驾车撞小偷致轻伤→正当防卫;② 洪某追劫匪 30 米撞成重伤夺回手机→正当防卫;③ 但乙放下赃物后仍继续追击→故意伤害(目的已从防卫转为报复)。判断标准:防卫目的必须贯穿始终。
紧急避险:为使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第三人较小权益。
- 六要件:危险存在 / 正在发生 / 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 / 正当避险意图 / 迫不得已 / 不超过必要限度。
- 避险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与防卫过当同一档)。
- ⚠ 限度是"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
- ⚠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警察不能为自保损害群众利益,如为自保抢老百姓摩托)。
刑法三种"应当减免"情形(高频对比):防卫过当 + 避险过当 + 胁从犯。
口诀 "过当两种、胁从一种,都应当减免"。
【易混点辨析】正当防卫 vs 紧急避险:
| 对比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
| 针对对象 | 不法侵害者本人 | 善意第三人 |
| 是否要求"迫不得已" | 不要求 | 要求(最关键要件) |
| 限度 | 不能明显超必要限度 | 损害须小于所保全利益 |
| 职务业务人员 | 可以 | 不适用(警察不能为自保抢老百姓摩托) |
2.4 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
| 形态 | 特征 | 处罚 |
|---|---|---|
| 犯罪预备 | 着手前 + 意志以外原因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 |
| 犯罪未遂 | 着手后 + 意志以外原因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 没有免除) |
| 犯罪中止 | 着手后 + 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 | 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造成损害应当减轻 |
| 既遂 | 完成 | 按既遂处罚 |
口诀 "能而不欲为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着手前是预备,着手后看自愿"。
⚠ 既遂后不能倒回未遂/中止(抢到钱包又还回去,仍是既遂)。
犯意表示 ≠ 犯罪预备:单纯犯意表示(口头威胁、"吹牛逼")不构成犯罪;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在是否有具体准备行为。着手前是预备,着手与否是预备与未遂的分界。
中止的三要件:自动停止犯罪(主观)+ 真诚努力阻止(客观)+ 实际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口诀 "自动、真诚、有效"。
⚠ 判断以行为人主观认知为准,不考虑客观实际——空保险柜案:慑于法律威力离开现场仍成立中止(即使柜内空无一物、行为人不知情)。
【易混点辨析】"能而不欲"的三个经典坑:
| 情形 | 定性 | 理由 |
|---|---|---|
| 发现是表妹而停止 | 中止 | 自身意志放弃 |
| 因月经期放弃 | 未遂 | 生理原因非自愿(⚠ 误判为中止) |
| 因生理障碍未得逞 | 未遂 | 客观障碍 |
| 慑于法律威力离开保险柜现场 | 中止 | 主观自愿(明知可为而不为) |
| 诈骗被识破、对方出于怜悯给钱 | 未遂 | 得款与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 被害人故意追加转账不计入犯罪数额 |
| 甲投毒后主动施救、被害人获救 | 中止 | 有效防止结果;造成损害应当减轻 |
| 甲因男友不忠下毒,后心生悔意但乙由他人送医获救 | 未遂 | 缺"真诚努力+有效防止"要件 |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要件四项:客体(侵害同一客体)+ 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谋) + 主体(2 人以上、均具责任能力)+ 主观——共同犯罪故意。⚠ "军师"仅参与谋划未实施仍构成共犯。
排除四种:同时犯(无共谋)、实行过限(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由实施者单独负责)、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故意内容不同的同时犯。
⚠ 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可成立共同犯罪(有犯罪分工);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隐瞒不另构成包庇罪。
⚠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完成即全体既遂)。
犯罪集团定义: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 角色 | 处罚 |
|---|---|
| 主犯 | ⚠ 不从重;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
| 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自愿参与但作用小) |
| 胁从犯 | 应当按情节减轻或免除(⚠ 无"从轻"档;被胁迫参加) |
| 教唆犯 | 按其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的可从轻减轻 |
⚠ "主犯应当从重"是错的(主犯不从重,这是高频陷阱)。全总则"应当从重"只有两种:教唆不满 18 周岁、累犯。
2.5 刑罚种类与量刑
主刑与附加刑:
| 类别 | 种类 | 关键 |
|---|---|---|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只能单独适用 |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可独立可附加;⚠ 驱逐出境只针对外国人 |
主刑关键数字:
| 刑种 | 期限 | 折抵 | 执行机关 |
|---|---|---|---|
| 管制 | 3 个月-2 年(并罚最高 3 年) | 羁押 1 日抵 2 日 | 社区矫正(⚠ 非公安) |
| 拘役 | 1-6 个月(并罚最高 1 年) | 1:1 | 公安(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 1-2 天,报酬酌量发给) |
| 有期徒刑 | 6 个月-15 年;并罚不满 35 年最高 20 年、35 年以上最高 25 年 | 1:1 | 监狱(余刑 3 个月以下公安代为执行) |
| 无期徒刑 | 减刑不少于 13 年;假释须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 | — | 监狱 |
| 死刑 | 对象:犯罪时不满 18、审判时怀孕、审判时已满 75(特别残忍致人死亡除外) | — | — |
死刑口诀 "不满 18、怀孕、75";⚠ 审判时怀孕含怀孕后流产的;死缓也是死刑("不适用死刑"=死刑立即执行 + 死缓都不适用)。
⚠ 死刑适用的前提是"罪行极其严重";精神病人不属于死刑的绝对排除对象(可能判刑后患病);共犯中仅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死刑必须报最高法核准;死缓由高院核准;死缓 2 年期满:无故意犯罪→无期;重大立功→25 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执行死刑。
⚠ 有期徒刑并罚必须实际计算总和刑期(强奸 11 年 + 抢劫 12 年 = 23 年 → 最高 20 年,不能直接套 25 年)。
管制期间的特别限制:管制犯同工同酬;⚠ 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与剥夺政治权利的区别:管制是"未经批准不得行使",剥政是"不得享有")。
死缓限制减刑(与死缓三处理成对记):
- 对象: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 减刑限度: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后实际执行不少于 25 年;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 20 年。
⚠ "限制减刑"不是"不得减刑";⚠ 与"死缓减为 25 年"(重大立功情形)不同——前者是限制,后者是奖励。
剥夺政治权利:四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六大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担任国家机关公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口诀 "选六大,当官领"。危害国家安全、判无期死刑的应当附加;故意杀人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附加。
期限与起算:期限 1 年以上 5 年以下;判管制附加的,期限与管制相等并同时执行;⚠ 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时,附加剥政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
⚠ 剥夺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实际剥夺期 = 主刑期 + 附加期)。
⚠ 民事权利不受影响(可继承遗产);可担任国企普通员工(⚠ 只禁"领导职务");国家机关公职则是全面禁止(含普通职务)。
没收财产与罚金: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罚金是刑罚、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均由法院执行;驱逐出境只针对犯罪的外国人,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区别于治安处罚的"限期出境"只能附加)。
量刑制度(考前必背):
| 制度 | 要点 |
|---|---|
| 累犯(要件) | 一般累犯四要件:前后罪均故意 + 前后两罪发生时均须年满 18 周岁 + 前后罪均判有期徒刑以上 + 前罪执行完毕/赦免后 5 年内(⚠ 交通肇事是过失,不构成累犯;⚠ 前罪被宣告缓刑的不构成累犯,因刑罚未实际执行);特殊累犯:国恐黑三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无刑期限制、无时间间隔限制,应当从重。⚠ 部分材料只写"国恐"两类(漏黑社会)——以刑法第 66 条三类为准;⚠ 特殊累犯只限这三类,其他犯罪(含毒品、抢劫)一律不适用 |
| 自首 |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特殊自首=已采取强制措施者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
| 坦白 | 被动到案 + 如实供述已掌握罪行(⚠ "可以"≠"应当";退赃不等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 |
| 立功 | 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 |
| 数罪并罚 | 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管制≤3 年、拘役≤1 年、有期总和不满 35 年→≤20 年、35 年以上→≤25 年;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有期与拘役并罚只执行有期徒刑;有期/拘役与管制并罚,主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
| 缓刑(三件套) | ① 对象: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② ⚠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③ 应当宣告缓刑三类:不满 18 周岁、怀孕的妇女、已满 75 周岁(符合基本条件时);④ 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拘役 ≥2 月≤1 年、有期 ≥1 年≤5 年;⑤ 缓刑效力不及附加刑;⑥ 可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⑦ 撤销三情形: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
| 减刑 | 有期不少于原判 1/2;无期不少于 13 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后实际执行 ≥25 年,减为 25 年有期实际执行 ≥20 年 |
| 假释 | 有期执行 1/2 以上、无期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的不得假释;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执行刑期限制;无期假释考验期 10 年、有期为剩余刑期;违反监管规定→撤销假释收监 |
| 追诉时效 | 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5 年;5-10 年→10 年;10 年以上→15 年;无期死刑→20 年(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最高检核准) |
| 追诉时效的计算 | ①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②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③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口诀 "5-5、10-10、15-15、20-无死";"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缓刑可下禁止令,累犯首要分子不能用"。
⚠ 追诉时效不是"过了就不追究":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的、被害人在时效内控告而应立未立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 "缓刑撤销"须达"情节严重"——一般违法不等于必然撤销。
【疑难自问】"缓刑考验期多久?判三缓六行不行?"
答:不行。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 年以下"——判 3 年,考验期最短 3 年、最长 5 年,"缓六"超过了 5 年。经典搭配:判二缓三 ✅、判三缓五 ✅、判三缓六 ❌。同理"判 6 个月有期徒刑缓 8 个月"❌(有期考验期最短不少于 1 年),但"判 6 个月拘役缓 8 个月"✅。
2.6 罪数论(整节)
【考法】这是近乎空白的整块,也是"总则+分则合考"最爱串的点。高频:转化犯(尤其"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当场施暴→抢劫")、想象竞合 vs 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 vs 数罪并罚、继续犯。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把"转化"说成"并罚"(或反之);② 把"加重"说成"从重";③ 法条竞合例外写成"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为重法优于轻法);④ 把同种数罪并罚(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同种数罪)。
罪数基本原则:"一行为一评价"(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仅作一次评价)+ "一法益一保护"。
- 同种数罪: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同种数罪(多次盗窃仍定一个盗窃罪;多次抢劫中的"多次"是加重情形而非并罚)。
- ⚠ "一行为一评价"两个例外:① 骗取出口退税与逃税行为;② 针对不同对象的同一走私行为(一条船同时走私核材料、假币、文物需分别定罪)。
- 多行为多评价原则:多行为须分别评价;一行为造成多个结果按一罪论处。
① 继续犯(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 典型罪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重婚罪 + 持有型犯罪。
- ⚠ 既遂后仍可成立共犯(中途加入者即成立,如非法拘禁中临时叫人来帮忙看守)。
- ⚠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② 想象竞合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且数罪名法条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处罚=从一重罪处罚。
- 典型:开枪杀人时子弹同时致他人重伤(故意杀人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③ 法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数法条,法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包容或交叉关系(法条本身的问题,因立法技术产生)。
- 常考四组:① 盗窃枪支罪 vs 盗窃罪;② 生产销售假药罪 vs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③ 合同诈骗罪 vs 诈骗罪;④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vs 窝藏包庇罪。
- 适用原则:基本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外规则=重的一般法优于轻的特别法(当特别法处罚明显过轻时)——这是最大陷阱。
口诀 "想象竞合看行为(一个行为多个罪),法条竞合看法条(法条本身包容)"。
④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时发生更严重结果,刑法加重法定刑。
- 典型: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其或近亲属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绑架中故意伤害致死重伤。
- ⚠ 结果加重犯 vs 数罪并罚的判断关键=加重结果的"主观目的":为基本犯罪目的→结果加重犯(定一罪);为其他目的(如泄愤)→数罪并罚。
- ⚠ "加重"是在基本刑基础上"提升量刑幅度",不是"从重处罚"——这是标准设错手法。
⑤ 结合犯(包容犯):原本数个独立犯罪行为,依刑法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属"多行为一评价"的特殊情形)。
| 包容罪名 | 包容内容 | ⚠ 例外 |
|---|---|---|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包容强奸、引诱/强迫卖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 ⚠ 不包含猥亵(猥亵须数罪并罚) |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包容妨害公务、非法拘禁 | — |
| 组织卖淫罪 | 包容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 不再包容强奸(修法后设错点) |
| 绑架罪 | 包容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杀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 — |
🔍 钩子标签:"拐卖包奸淫、组织卖淫包强迫、绑架包伤害、偷越包公务"。
⑥ 集合犯(营业犯 / 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行为。
-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类犯罪行为并被规定为一罪(典型=赌博罪,需多次赌博)。
- 职业犯:将犯罪行为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典型=非法行医罪)。
⑦ 转化犯全表(最高频):因法律特别规定,实施某一犯罪时因特定条件变化而转化为另一罪。
| # | 起始行为 | 转化条件 | 转化后罪名 |
|---|---|---|---|
| 1 | 非法拘禁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 2 |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 致人伤残/死亡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 |
| 3 | 抢夺 | 携带凶器 | 抢劫罪(⚠ 不必亮出凶器即按抢劫论处;亮出凶器直接按刑法第 263 条认定抢劫,不再属转化;⚠ 14 周岁即需负责;绳索等非管制物品须为抢劫准备才构成) |
| 4 | 盗窃、诈骗、抢夺 |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 抢劫罪(⚠ 14-16 周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若为压制反抗继续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直接构成抢劫,不属转化) |
| 5 | 妨害公务 | 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 妨害公务罪(⚠ 仅首要分子) |
| 6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 后又出卖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 7 | 拐骗儿童 | 后又出卖 | 拐卖儿童罪 |
| 8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 窃取财物 | 盗窃罪 |
口诀 "暴力致伤残→伤害杀人;携凶抢夺→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当场施暴→抢劫;收买拐骗后出卖→拐卖"。
⚠ 事后暴力非"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三目的,不转化(打两耳光撒气仍是抢夺既遂)。
【应试心法】先判"几个行为",再判"有没有法律规定要合并"——一个行为看想象竞合(从一重);法条本身包容看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例外重法优先);多个行为看结合犯(包容)或数罪并罚。"加重"≠"从重","转化"≠"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