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主线
一、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主线
【考法】本部分是"程序总纲"。高频: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任务与职权(几乎每两年必有题)、管辖(地域管辖/立案管辖)、受案 vs 立案、办案流程顺序。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移送对象错位——"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应移送检察院);② 职权混装——把"治安传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塞进"刑事执法职权";③ 关系反写——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写成"三权分立"或"互相监督"。
【应试心法】先看是"刑事"还是"行政":治安传唤、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一律不是刑事职权;司法拘留是法院的。判断"是不是刑事执法职权",就抓"立案、侦查、预审、强制措施、移送起诉、部分刑罚执行"这几个关键词。
1.1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与职权(总纲 · 最重要)
公安机关的地位: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 刑罚执行机关。
基本职权(总纲,最爱出题):① 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②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③ 对依法不追究刑责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销案件;④ 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⑤ 不够刑事处罚需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⑥ 对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 3 个月以下短期有期徒刑、驱逐出境的罪犯代为执行。
⚠ 三个最爱设错点:① "移送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错(移送检察院);② "预审"是公安的活(不是检察院/法院);③ 公安执行的刑罚只有"拘役 + 剥夺政治权利 + 驱逐出境 + 剩余 3 个月以下短刑"。
刑事执法原则(十条,重点三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口诀 "人权、制约、证据"。⚠ "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只有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疑难自问】"侦查终结后,案子移送给谁?"
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是法院)。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才能"审查起诉"。题里把"检察院"漏掉、只写"移送法院"就是错。
1.2 管辖(谁来管这个案子)
| 类型 | 内容 |
|---|---|
| 立案管辖(部门管辖) | 公安机关管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七大例外之外);检察院管辖诉讼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等 14 个罪名(须双要件同时满足,见下注);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管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及军队内部案件;监狱管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海警部门管海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案件 |
| 级别管辖 | 公安侧:县级公安管本辖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管"唯恐涉经集跨"六类重大案件。法院侧:基层法院管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院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第一审案件、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 |
| 地域管辖 |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居住地法院管辖);多个犯罪地都有管辖权 |
| 专门管辖 |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公安侧内设机构(铁路/民航/海关缉私/海警)管辖见下 |
检察院管辖"双要件 + 14 罪"(现行口径):
- 双要件(必须同时满足):① 场景要件——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② 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不符合双要件的一般职务犯罪(如某局干部玩忽职守)归监察委,不归检察院——这是排除法解题的核心。
- 14 罪名单:① 非法拘禁;② 非法搜查;③ 刑讯逼供;④ 暴力取证;⑤ 虐待被监管人;⑥ 滥用职权;⑦ 玩忽职守;⑧ 徇私枉法;⑨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⑩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⑫ 私放在押人员;⑬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⑭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机动侦查权: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是"省级以上决定",不是"县级以上批准")。
自诉案件三类:
| 类别 | 内容 | 除外 |
|---|---|---|
| 绝对自诉(亲告罪四类) |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绝对亲告,无例外) | 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
| 相对自诉(两类) | ①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追刑责,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 — |
口诀 "侮辱诽谤、暴力干涉、虐待、侵占";⚠ 两个除外门槛不同:暴力干涉看"死亡"、虐待看"重伤或死亡"——这是最爱互换的设错点。
公安侧义务: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处理的,公安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或被害人向公安控告的,公安应当受理。
犯罪地 / 居住地的穷尽界定:
| 概念 | 范围 |
|---|---|
| 犯罪地 | 犯罪行为发生地(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连续/持续/继续状态的,连续实施地均属之)+ 犯罪结果发生地(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
| 居住地 |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离开户籍地后最后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 住院就医除外) |
| 单位居住地 | 以登记住所地为准;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以主要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
口诀 "行为地四步走(预备开始途经结束),结果地销赃五地(取得藏匿转移使用销售)";"居住地看户籍,常居满一年(住院不算)"。
⚠ 地域管辖高频:多地均为犯罪地的,各地都有管辖权(题干只写一个地名的单选往往错)。持续犯(如非法拘禁):拘禁地、途经地、落网地都算犯罪地。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与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除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第一审案件与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外,还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由犯罪地或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特殊地域管辖(整块):
| 情形 | 管辖连接点 |
|---|---|
| 计算机网络犯罪("沾边就能管") | ① 犯罪所用网络服务器所在地;②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③ 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④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⑤ 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⑥ 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
|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犯罪 | 最初停靠地为主管连接点(⚠ 单选常考"最初停靠地");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也可管(多选三地) |
| 我国领域外中国航空器内犯罪 | 该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最初降落地 |
| 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内犯罪 |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 |
|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 | 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管辖 |
⚠ "户籍地≠管辖连接点":题干给"户籍在 A 市、现住 B 市、服务器在 C 市"时,A 市不是管辖依据(这是最爱设的排除项)。
🔍 钩子标签:"服务器、网服地、被侵系统、终端地、被害人地、损失地"。
内设机构(专门公安)管辖分工:
| 机构 | 管辖案件 | 特别规则 |
|---|---|---|
| 铁路公安 | 铁路系统单位内、车站工作区/列车内、铁路沿线盗窃破坏设施、铁路职工在岗期间案件 | ① 倒卖/伪造火车票案可铁路或地方管辖;② 国际列车依协定,无协定由始发或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铁路公安;③ ⚠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案件由地方公安管辖(易错);④ 列车上抓获:运行途中→前方停靠站铁路公安;非运行途中→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途经车站抓获→该车站铁路公安 |
| 民航公安 | 民航系统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案件 | 重大飞行事故案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管辖;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或不在其管辖范围的,由地方公安管辖、机场公安予以协助 |
|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 关境内涉税走私犯罪 + 海关监管区内非涉税走私犯罪 | 与海警配对记忆 |
| 海警部门 | 海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案件 | 公安管辖七大例外之一 |
与其他机关管辖冲突:
| 冲突对象 | 处理规则 |
|---|---|
| 监察机关 | 及时协商,一般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
| 检察院 | 属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检察院;涉嫌主罪属公安管辖的由公安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
| 其他侦查机关 | 参照前款 |
| 军队 / 武警 | 按有关规定办理(武警依军队原则) |
口诀 "主罪归属定主次"——谁管主罪谁为主。
公安级别管辖(与法院级别管辖分开记):
| 层级 | 管辖范围 |
|---|---|
| 县级公安 | 侦查本辖区内刑事案件(一般管辖主体) |
|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涉外、经济、集团、跨区域六类犯罪中的重大案件 |
| 上下级调整 | 上级认为必要时可侦查下级管辖案件;下级认为案情重大可请求上级管辖 |
口诀 "唯恐涉经集跨"(危害国安/恐怖活动/涉外/经济/集团/跨区域)。
🔍 对照注:课堂口传另有变体"危恐射精极矿"("射"=涉外、"精"=经济、"极"=集团、"矿"=跨区域),与规范版"唯恐涉经集跨"同指六类重大案件。正文一律用规范版,口传变体仅作"听到即能对上号"的对照,不作作答依据。
⚠ 公安级别管辖不受"可能判处的刑期"影响——这是与法院级别管辖(中院管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最大的区别,命题人最爱互换。
【进阶附注】指定管辖与并案:① 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不得写"由检察院指定");② 多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③ 并案四情形: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
【进阶附注】"立案管辖"vs"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哪个机关立案侦查";审判管辖解决"哪个法院审"。移送管辖:不属于自己管辖的,24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通知报案人。
1.3 受案与立案(办案第一步)
受案 vs 立案(必考):
| 环节 | 含义 | 后果 |
|---|---|---|
| 受案 |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登记 | 接受材料、填受案登记表、出具回执 |
| 立案 |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且属自己管辖 → 决定立案 | 立案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 |
立案三条件:① 有犯罪事实;②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③ 属于自己管辖。
⚠ "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立案条件——常见错项。
受案文书:受案登记表(留存,⚠ 不得交给报案人);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拒收的在回执中注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必要时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调查核实(=初查 · 立案前能做什么):
- 启动: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启动。
- 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 ⚠ 初查"四不":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口诀 "初查四不:不强制、不查封、不冻结、不技侦")。
- ⚠ 伤情未鉴定出结论前,应按行政案件办理(不能"先按轻伤办刑案")。
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必须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3 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 7 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 30 日内作出决定;不服的7 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上级30 日内决定)。
口诀 "同级复议、上级复核;七日内申请,三十日处理"。
⚠ 法院无立案监督权、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这两条是"不予立案救济"题的标准排除项。
立案监督:控告人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7 日内书面说明(写明情况、依据、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通知立案,公安15 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应调查核实并回复。
撤案(撤销案件):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① 没有犯罪事实;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三要素齐全,"情节轻微"不等于"显著轻微");③ 已过追诉时效;④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⑤ 犯罪嫌疑人死亡;⑥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责的。
口诀 "显时特告死"(显著轻微/时效届满/特赦/告诉才处理/死亡)——⚠ "告诉才处理"不属撤案情形,"刑事和解"也不能撤案(和解后仍须移送检察院,可提从宽处理建议)。
撤案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 + 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撤案的,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检核准后撤销。
撤案后续四类处理:① 在押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被逮捕的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②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③ 需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移送;④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并返还。
终止侦查(与撤案配对记):经过侦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须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终止侦查决定书。
【易混点辨析】撤案 vs 不予立案 vs 终止侦查:
| 情形 | 处理 |
|---|---|
| 尚未立案,查无犯罪事实 | 不予立案 |
| 已立案,查无犯罪事实 | 撤销案件(全案) |
| 已立案,犯罪事实存在但非该嫌疑人所为/共犯中部分人不够刑责 | 终止侦查(对该人,案件继续侦查) |
| 立案后嫌疑人死亡 | 撤销案件 |
| 和解后 | 不撤案,移送检察院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刑衔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安应接受之日起 3 日内审查;材料不全的24 小时内告知补正、3 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拒收;不予立案的,3 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并退回案件材料(其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只能同级复议、3 日申请 3 日决定)。
口诀 "公对公要书面"(对公民可口头告知,对机关必须书面);"3 日审查 24 小时报,补正再给 3 日到"。
⚠ 材料补正 ≠ 案件退回:退回仅适用于"不予立案";口头告知在任何环节都不符合程序要求。
【易混点辨析】受案 vs 立案:受案=接收登记(受理不等于立案);立案=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且属自己管辖后正式启动的程序决定。立案后才可采取强制措施与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审查与身份核查意见(本部分高频 · 与 §4.6 联动):
【考法】考"谁核查 / 怎么核查 / 核查到什么程度才算确认 / 查不清怎么办"四层。高频:三种核查方式中"生物识别比对"最常被漏选、未核查身份不得确认、无法查明的按自报姓名移送起诉、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速裁程序。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职责张冠李戴——把"收集固定审查身份证据"说成法院的活、把"全面审查综合认定"说成公安的活;② 方式造假——编出"仅凭嫌疑人自述即可确认""凭同行人陈述确认";③ 绝对化——"身份无法查明的一律不起诉""可以无限期羁押待查";④ 程序漏项——漏掉"办案民警必须签名并加盖公章"、漏掉"不得适用简易/速裁"。
| 要点 | 内容 |
|---|---|
| 三机关职责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收集、固定、审查身份证据;人民法院负责全面审查、综合认定 |
| 不得确认规则 | ⚠ 未核查身份(未采取任何一种核查方式)不得确认嫌疑人身份;不得仅凭自报姓名、绰号、同案人指认直接确认 |
| 三种核查方式(至少采用其一) | ① 信息系统比对(人口信息库等);② 档案信息比对(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等);③ ⚠ 生物识别比对(DNA、指纹等)——这一项最常被漏 |
| 三种身份确认标准 | ① 有户籍证明 + 照片等足以确认的证明材料;② 信息系统比对一致;③ 生物识别比对一致 |
| 疑问处理流程(由强到弱) | 加盖户籍专用章的附照片户籍证明 → 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 生物识别信息库比对 |
| 文书要求 | ⚠ 办案民警必须签名并加盖公章(身份核查意见/说明须有民警签名 + 公章,缺一即程序违法) |
| 无法查明时 | 按自报姓名移送起诉,并制作说明——写明核查的过程、方式及已穷尽核查手段的证明 |
| 审查起诉阶段 | 检察院发现无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送;可按绰号、自报姓名制作起诉书 |
| 审判适用限制 | ⚠ 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
| 国籍存疑 | 由移民管理机构认定(不能由办案单位自行认定) |
口诀 "三家分工:公安检察收集审查、法院综合认定;三方式:系统、档案、生物识别;查不清就自报姓名 + 说明 + 不简易不速裁"。
⚠ 两个"最"要记牢:最易漏的核查方式是生物识别比对;最易漏的后果是身份不明不适用简易、速裁。
🔍 钩子标签:"系统 / 档案 / 生物识别"——三种方式;"签名 + 公章"——文书要件。
1.4 侦查行为(怎么拿证据)——本部分命题最重
【考法】05 中命题第一重心。几乎全是"措施细节 + 主体 + 期限 + 审批层级"的纠错题。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审批层级错位——把"办案部门负责人"抬高成"县级以上"、或反过来降级(⚠ 人身强制检查是办案部门负责人,搜查/侦查实验是县级以上);② "可以/应当"对调;③ 一警一辅(讯问必须 2 名以上在编在职民警);④ 违禁品不扣押(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⑤ 文书名造假(《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⑥ 见证人资格造假(辅警、公安机关聘用人员不得担任)。
【应试心法】先问"这是在刑事案件里做的事吗"——行政案件只有"检查"没有"搜查";再问"谁批的"——羁押人身自由类多需县级以上,办案过程中的操作类多为办案部门负责人;最后看文书名对不对。
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主体:必须 2 名以上在编在职人民警察(⚠ 一警一辅不行,辅警可打字但不能计入 2 人)。
- 地点(五档):
| 档位 | 地点 | 措辞 |
|---|---|---|
| 常规 |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 | 应当 |
| 紧急 | 仅限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讯问 | 可以 |
| 人道例外 | 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者、正在怀孕者,可在其住处或就诊的医疗机构 | 可以 |
| 已送看守所羁押 | 看守所讯问室(⚠ 不得提审至公安机关) | 应当 |
| 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服刑罪犯 | 其执行场所 | 可以 |
| 不需拘留逮捕的 |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住处 | 可以 |
⚠ 讯问的"现场"须是"紧急情况";而询问证人可随时在现场——这是最容易被互换的一组。
⚠ "已羁押者应当在看守所"是绝对项;行政拘留/服刑人员是"可以"。
- 时间:传唤持续时间一般不超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超 24 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须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是"必要"不是"充分")。
- 顺序(必考):先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告知诉讼权利,让其陈述,最后提问——上来就问关键问题=有罪推定。
- 特殊人群:讯问聋、哑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注明聋哑情况 + 翻译人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应配备翻译人员;同案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 拒绝回答权: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未确立沉默权)。
- 亲笔供词: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应在每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 录音录像:普通案件可以;可能判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不得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 聚众斗殴等普通罪案不属"应当录像"案件。
- 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定代理人是第一顺位,不得直接通知学校老师);女性未成年嫌疑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可在现场/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通知到公安机关(⚠ 不得由侦查人员单方指定宾馆);个别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 证件双轨:在现场询问出示人民警察证即可;到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的,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出示询问通知书 + 人民警察证。
- 禁止: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件的看法;询问前应了解证人、被害人、嫌疑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辨认:主持辨认不得少于 2 名侦查人员;辨认犯罪嫌疑人 ≥ 7 人、照片 ≥ 10 张、物品 ≥ 5 件(口诀 "人 7、物 5、照 10");个别进行、不得暗示;邀请见证人但不得限定身份。
⚠ 口诀 "人 7 物 5 照 10",辨认对象包含在内。
⚠ 三类豁免数量限制:①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辨认;② 辨认人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 辨认无需领导审批(侦查人员自行决定)——"指认现场""辨认赃物需县级以上批准"一律错。
1.4.1 勘验、检查(侦查行为的整块补漏)
【考法】这是整块漏掉的侦查行为。高频:现场勘查的证件与人数、强制检查只适用犯罪嫌疑人、解剖尸体的批准层级、见证人资格、复验复查。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文书名造假——把"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写成"检查证""勘验证""搜查证";② 主体越界——把"强制检查"用在被害人身上(⚠ 被害人绝对禁止强制检查);③ 层级错位——把"解剖尸体"说成"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④ 见证人资格——让"辅警"或"公安机关聘用人员"出现在见证人选项里;⑤ 记录要素缺一(照片/现场图/笔录三缺一不可)。
① 现场勘验(勘查)规程:
| 要素 | 要求 |
|---|---|
| 主体 | 侦查人员主持;必要时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与 |
| 现场保护 |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现场、控制嫌疑人、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勘查人员接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保护时间=从发现现场至勘验检查结束(⚠ 抢救伤员、紧急排险除外) |
| 证件 | 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不是"检查证""勘验证") |
| 人数 |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 记录(三缺一不可) | 拍摄现场照片 + 绘制现场图 + 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
| 重大案件 | 应当录音录像 |
| 实地勘验顺序 | 巡视划定 → 初步勘验 → 详细勘验 → 记录;⚠ "四先四后":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 |
| 现场绘图 | 须标注案件名称、时间、地点、痕迹物证位置、方向标识(⚠ 缺"案件名称"即错) |
口诀 "证(勘查证)二人、照图录三件、重大要录像";"四先四后"单独记。
② 物证检验: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进行检验鉴定,制作检验笔录;⚠ 鉴定意见须书面。
③ 尸体检验:
| 情形 | 规则 |
|---|---|
| 解剖(确定死因)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
| 家属不到场/拒签 | 侦查人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家属不同意仍可解剖) |
| 死因不明 | 公安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家属到场 |
| 身份不明 | 无法通知家属的,在笔录中注明 |
| 尸体处理 | 已查明死因、无继续保存必要的,通知家属领回;无法通知或家属拒领的,经县级以上批准可及时处理 |
| 复验复查 | 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复验复查,并可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 |
| 操作规范 | 解剖室优先;现场遗体须隔离遮挡;先照相录像并提取痕迹、指纹掌纹 |
④ 人身检查:
| 要素 | 规则 |
|---|---|
| 适用 | 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
| 强制检查 | ⚠ 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不是县级以上);被害人绝对不得强制,采集被害人生物样本、肖像应征得其同意,被害人死亡的应通过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确认身份 |
| 检查妇女身体 |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医师不分性别) |
| 笔录 | 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拒签的,侦查人员在笔录中注明 |
⚠ 审批层级三连对照(最爱设错):搜查=县级以上;侦查实验=县级以上;人身强制检查=办案部门负责人。
🔍 钩子标签:"嫌疑人可强制,被害人只能同意"。
⑤ 见证人制度(通用):
- 须见证的侦查活动: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
- 三类人不得担任:① 生理/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具相应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③ ⚠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含辅警)。
- 例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
口诀 "缺陷、利害、公安人"——三类排除。
⑥ 侦查实验: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原地点进行(⚠ 爆炸实验除外);环境、工具一致性;全程录音录像 + 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如强奸案不得模拟)。
搜查:只在刑事案件有搜查;不得少于 2 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 与人身检查不同,不包括医师);搜查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留逮捕时遇紧急情况可以无证搜查;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有阻碍的可以强制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与相关人员签名(拒签或不在场的由侦查人员注明)。
⚠ 与行政的"检查"区分:行政案件只有"检查",没有"搜查"。
无证搜查五情形:①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②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③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④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⑤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口诀 "凶器、危险品、毁证据、藏同伙、突发事"。
⚠ 男民警不得对女性嫌疑人搜身。
查封扣押(审批是核心):
- 常规: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或搜查中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 三种须县级以上:① 财物价值较高或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② 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③ 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
- 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当扣押;持有人拒交的可以强制扣押。
- 清点与清单:应当会同见证人和持有人当场清点,开具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 持有人一份/公安机关保管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写明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来源;持有人不明或拒签的在清单中注明。对不便提取的财物,经登记、拍照或录像、估价后交持有人保管或封存,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持有人一份、连同照片录像附卷一份)。
- 贵重物品:扣押文物、贵金属、珠宝、字画等应当拍照或录音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 生活保障:应当为嫌疑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保证侦查正常进行的可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须保值保管)。
- 与案件无关的,3 日内解除并退回;原主不明的公告,公告 6 个月无人认领按无主财物上缴国库。
查询冻结:
| 事项 | 批准层级 |
|---|---|
| 一般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 县级以上 |
|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 | 设区的市以上 |
|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 | 省级以上 |
| 冻结期限 | 资金类 6 个月(重大复杂经设区市以上批准可 1 年,每次续冻≤同期);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2 年(续冻≤2 年) |
⚠ 不得划转、转账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 钩子标签:"存款 6 月(重大 1 年)、证券 2 年"。
鉴定:
- 聘请:须县级以上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鉴定人独立进行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附资质证明;多人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不是以多数意见为准);枪支弹药鉴定由设区的市以上批准。
- 补充鉴定(5 情形 · 有"遗漏"特征):① 鉴定内容明显遗漏;②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③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④ 鉴定意见不完整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⑤ 其他需补充。
- 重新鉴定(6 情形 · 有"违法违规"特征):① 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专业技术要求;② 机构/人员不具备资质条件;③ 鉴定人故意虚假鉴定或违反回避;④ 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⑤ 检材虚假或损坏;⑥ 其他。
- ⚠ 不准予的,经县级以上批准,作出决定后 3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 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 行政案件所有鉴定都不计入)。
- 出庭:鉴定人经法院通知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口诀 "遗漏找补充,违法违规找重新";"刑事都计精神病除外,行政全不计"。
侦查实验: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原地点进行(爆炸除外);全程录音录像,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行为。
技术侦查三兄弟(审批层级是考点):
| 措施 | 批准层级 | 适用 |
|---|---|---|
| 技术侦查 | 设区的市以上 | ① 危害国安、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毒品;②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伤、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③ 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④ 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实施的重大犯罪;⑤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可能判 7 年以上的犯罪。追捕被通缉或批捕在逃人员可采取追捕所必需技侦 |
| 隐匿身份侦查(卧底) | 县级以上 | 不得诱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
| 控制下交付 | 县级以上 | 针对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 |
⚠ 技侦期限:决定自签发之日起 3 个月有效;复杂疑难期满需继续的,每次延长不超过 3 个月(⚠ "6 个月"是标准干扰数字)。
⚠ 技侦的适用对象含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执行主体是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四类)。
通缉: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可直接发布,超出管辖区域报请上级;公安部通缉令分 A/B 级,地方各级不分等级。
- 适用四类:① 已查明嫌疑且应当逮捕而潜逃的嫌疑人;② 已拘捕但在讯问、押解、关押期间逃跑的嫌疑人;③ 审判期间逃跑的被告人;④ 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
- 三种载体: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通告。悬赏通告经县级以上批准,应写明悬赏对象基本情况与赏金数额。可通过布告、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发布,也可在公安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进行网上追逃。
- 边控: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可出公函先向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 7 日内补办全国范围边控手续。
⚠ 通缉公安能决定(侦查行为);逮捕公安不能决定(强制措施)。
🔍 钩子标签:"边控先控后批,七日补办"。
【疑难自问】"搜查和检查有什么区别?"
答:搜查只在刑事案件有(针对人身、物品、住处);行政案件只有"检查"(且检查公民住所须持县级以上检查证)。所以题干写"行政案件搜查"就是错。
侦查行为程序细则 15 道(本小节速览 · 每题都是"主体/期限/审批层级/文书名"纠错):
| # | 细则 | 答案要点 |
|---|---|---|
| 1 | 讯问主体与地点 | 2 名以上在编在职民警;五档地点(办案场所应当/现场仅紧急/住处或医疗机构/看守所应当/执行场所可以) |
| 2 | 讯问时限与顺序 | 一般 12 小时、重大复杂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4 小时;先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告知权利、让其陈述、最后提问 |
| 3 | 询问证人文书双轨 | 现场出示人民警察证即可;非现场须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询问通知书 + 警察证 |
| 4 | 辨认数量 | 人 7、物 5、照 10;场所/尸体/能准确描述独有特征可豁免;⚠ 辨认无需审批 |
| 5 | 现场勘验证件与人数 | 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侦查人员不少于 2 人 |
| 6 | 现场记录与顺序 | 照片 + 现场图 + 笔录三件缺一不可;四先四后(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绘图缺"案件名称"即错 |
| 7 | 尸体检验 | 解剖=县级以上批准、通知家属但不同意仍可解剖;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必须执行 |
| 8 | 人身检查 | 强制检查只限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
| 9 | 见证人资格 | 缺陷、利害、公安人(含辅警)三类排除;无法符合条件时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 |
| 10 | 侦查实验 | 县级以上批准;原地点(爆炸除外);禁止危险、侮辱人格、有伤风化 |
| 11 | 搜查 | 县级以上批准;不得少于 2 人;无证搜查五情形(凶器/危险品/毁证据/藏同伙/突发事);⚠ 搜查妇女身体只由女工作人员(不含医师) |
| 12 | 查封扣押审批与清单 | 常规=办案部门负责人;现场=现场指挥人员;三类特殊=县级以上;清单一式三份、登记保存一式两份 |
| 13 | 查询冻结四级与期限 | 存款=县级以上/股权保单=设区的市以上/上市公司股权=省级以上;期限 6 个月 / 1 年 / 2 年;不得重复冻结但可轮候 |
| 14 | 鉴定 | 聘请=县级以上 + 鉴定聘请书;补鉴 5 情形(遗漏)/重鉴 6 情形(违法违规);不准予的 3 日内书面通知;精神病鉴定不计侦查羁押期限 |
| 15 | 技侦三兄弟与通缉 | 技侦=设区的市以上、3 个月(每次延长 ≤3 个月);隐匿身份/控制下交付=县级以上;通缉令公安可自行决定;悬赏=县级以上;边控=层报省级、7 日内补办 |
🔍 钩子标签:"批的层级、证的名字、人的数量、日的长短"——四查法。
⚠ 命题人怎么设错:审批层级串层(把"人身强制检查"说成县级以上、把"搜查"说成办案部门负责人);文书名造假("刑事犯罪现场检查证""提取证据目录");人数缩水(一警一辅)。
《人民警察法》与刑事执法的勾连条款(边界接口 · 只收直接勾连的五条):
| 条款 | 内容 | ⚠ 设错点 |
|---|---|---|
| 第 12 条 | 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 把"搜查"漏掉或写成"行政检查" |
| 第 13 条(优先使用) | 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 "赔偿"不是"补偿"(一字之差即错);⚠ 必须"用后及时归还 + 支付适当费用" |
| 第 16 条(技术侦察) |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 把批准手续写成"无需批准"或"由检察院批准" |
| 第 17 条(现场管制)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 | ⚠ 双重批准(上级公安 和 同级政府);把"县级以上"写成"设区的市以上" |
| 交通管制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即可实行 | ⚠ 只需本级决定,与"现场管制"的双重批准相反 |
口诀 "现场管制双批准(上级公安 + 同级政府),交通管制本级定";"优先使用要归还付费用,损失要赔偿(不是补偿)"。
⚠ 《人民警察法》其余内容(义务、职责、警械武器、警务保障、组织管理)归 01/02/04,本部分不收。
1.5 刑事强制措施(怎么控人)
【考法】05 的"命题第二重心"。"刑事强制措施是所有公安真题卷必会有的知识点"。考得最多:刑事拘留 > 取保候审 > 逮捕 > 监视居住 > 拘传。
⚠ 命题人怎么设错:① "可以/应当"对调(取保附加义务是"可以",常伪装成"必须");② 主体越界(把"财产权"塞进强制措施);③ 证照范围互换(取保只交护照+驾驶证,监视居住多交身份证件);④ 审批层级错位(羁押必要性审查"10 日内通知检察院");⑤ "刑案无强制传唤"(选项里出现"强制传唤"必错)。
刑事强制措施的六大特点(前置知识块):
| # | 特点 | 要点 |
|---|---|---|
| 1 | 适用主体特定性 | 只有公检法,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无权 |
| 2 | 适用对象特定性 | 只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诉讼参与人与案外人不得适用 |
| 3 | 内容特定性 | 内容是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不涉及财产权) |
| 4 | 预防性 | 是预防性措施、⚠ 不是惩戒性措施 |
| 5 | 法定性 | 适用机关、条件、程序均由法律严格规定 |
| 6 | 暂时性 | 随诉讼进程可变、可解除 |
口诀 "主体特定、对象特定、只限人身、只防不罚、法定、暂时"。
⚠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 错(只限人身自由)。
五种强制措施总表(核心中的核心):
| 措施 | 决定机关 | 执行机关 | 期限 | 要点 |
|---|---|---|---|---|
| 拘传 | 公检法三机关 | 公检法三机关(唯一三机关都能执行) | 12h / 24h | 未被羁押的嫌疑人;不得异地;须 2 人以上 |
| 取保候审 | 公检法三机关 | 仅公安 | 12 个月 | 四条件;四类禁止;保证人或保证金 |
| 监视居住 | 公检法三机关 | 仅公安 | 6 个月 | 符合逮捕条件+特殊情形;住处/指定居所 |
| 刑事拘留 | 公安、检察院(⚠ 法院无) | 仅公安 | 14 日 / 37 日 |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七种先行拘留 |
| 逮捕 | 检察院、法院(⚠ 公安无,监察委也无) | 仅公安 | 侦查羁押 2+1+2+2 | 三要件;必须持逮捕证 |
⚠ 记忆铁律:所有刑事强制措施都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用逐个记)。
⚠ 法院不能决定刑事拘留(能决定逮捕);公安不能决定逮捕(能决定拘留);监察委两种都不能(用"留置")。
拘传 vs 传唤(超高频易错):时限都是 12/24 小时,但审批不同——传唤=办案部门负责人批;拘传=县级以上批。
⚠ 刑事没有"强制传唤"(强制传唤只存在于行政案件)。
取保候审四条件:① 可能判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②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 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④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不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类禁止取保: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
- 保证方式:保证人"或"保证金(⚠ 不能同时);未成年人取保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 保证金起点:成年 1000 元、未成年 500 元(是"起点"不是固定数)。
- 保证人四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 被取保人五项"应当"遵守: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住址/工作/联系方式变动 24 小时内报告、传讯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 四项"可以"附加:"三个特定一个证照"(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 不得与特定人会见通信 /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 护照、驾驶证交保存)。
取保候审的"补充适用情形"(四条件之外):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 两个场景分别对应"证据不够"和"检察院不批捕"——题干写"不批捕就必须立即释放、不得取保"是错的(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五类适用对象(符合逮捕条件 + 下列之一):
| # | 情形 |
|---|---|
| ①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 ②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③ |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 ④ |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⑤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 两个前提不能漏:必须"符合逮捕条件"(不是"符合取保条件");⚠ 第③项"唯一扶养人"是最爱漏的一项——注意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不是"有家属要养"。
口诀 "重病、孕妇哺乳、唯一扶养、办案需要、期满未结"——五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禁止场所 + 家属通知 + 折抵":
- ⚠ 三禁止场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必须是"指定的居所",不能借用办案区、看守所)。
- 家属通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执行后 24 小时内制作通知书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折抵比例(与羁押折抵对照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管制刑期 1 日折抵 1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1 日折抵 2 日。
| 措施 | 折抵管制 | 折抵拘役/有期 |
|---|---|---|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1:1 | ⚠ 1:2 |
| 一般羁押(拘留、逮捕) | 1:2 | 1:1 |
口诀 "指定居所监居:折管制一日算一日,折拘役有期一日算两日"(⚠ 与普通羁押的折抵规律相反,最爱互换)。
🔍 钩子标签:"羁押、办案、办公"三不许。
拘传的两种适用情形:① 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不需要先传唤);②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是"无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不能拘传)。配套易错:⚠ 刑事案件不存在"强制传唤"概念,选项中一出现"强制传唤"即为错;每次拘传都需重新办理《拘传证》,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
口诀 "直接拘传、拒不到案拘传;刑案没有强制传唤;一次一证不得连续"。
拘留后 24 小时"三件事":①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超 24 小时);② 通知家属(例外:无法通知、国恐有碍侦查);③ 立即讯问。
⚠ "送办案场所"是错的,应"送看守所"。
拘留期限(本部分最难点,两种问法):
| 问法 | 普通案件 | 特殊情况 | 流窜/多次/结伙 |
|---|---|---|---|
| 问"提请批准逮捕时间" | 3 日 | 延长 1-4 日(最长 7 日) | 延长至 30 日 |
| 问"一次拘留最长时间" | 14 日(7+7) | 14 日 | 37 日(30+7) |
口诀 "提请批捕 3-7-30;一次拘留 14/37"。
⚠ 做期限题一定要先看问的是什么——"提请批捕时间"和"一次拘留最长时间"答案完全不同。
逮捕三要件:①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③ 取保/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小项: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嫌疑人实施的 + 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 "有它不一定被逮,没它一定不被逮"(必要条件);⚠ 危险驾驶罪等最高刑为拘役的不得逮捕。
逮捕必须出示逮捕证,没有任何例外(⚠ 拘留紧急情况可口头传唤后补办手续,但逮捕永远不行)。
批准逮捕后 24 小时内讯问、通知家属。
⚠ 公安发现强制措施不当,可以自己决定释放(不需检察院批准,但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处理与后续:
- 不批捕的,公安应当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 需要继续侦查的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 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不需继续羁押的应建议释放或变更,公安机关应当在 10 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取保候审 vs 监视居住 义务对照(最高频对照表):
| 对比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
| “应当”遵守 | 五项:①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 住址/工作/联系方式变动 24 小时内报告;③ 传讯及时到案;④ 不干扰证人作证;⑤ 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 六项:①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② 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律师除外);③ 传讯及时到案;④ 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⑤ 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⑥ 上交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 |
| “可以”附加 | "三特定一证照":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会见特定人员/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 护照、驾驶证交保存 | 公安机关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侦查期间可对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
| 证照范围差异 | 护照 + 驾驶证(不含身份证) | 护照 + 身份证件 + 驾驶证(⚠ 多一项身份证) |
| 期限 | 12 个月 | 6 个月 |
| 执行 | 被取保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必要时协助) | 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派出所具体执行 |
⚠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所"是对监视居住的表述;取保候审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互换即错。
⚠ "不得会见他人"(监视居住)≠"不得会见特定人员"(取保候审附加)。
取保候审程序细节:
- 执行地:公安机关决定的应通知被取保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居住地在异地的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派出所执行;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 ⚠ 可在暂住地执行三情形:① 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② 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③ 户籍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
- 异地报到义务("5 日报到、3 日反馈"):被取保人应在收到决定书后 5 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在报到后 3 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未按期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决定机关可依法传讯。
- 保证人责任: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经县级以上批准对保证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追刑责;可要求更换保证人;情节严重可先行拘留。
- 违反规定的处理:可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没收 5 万元以上须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没收保证金的救济(5/7/5/7):5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7 日内决定;不服的在5 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上级7 日内决定。
- 自动解除六情形:① 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且已开始执行;② 检察院不起诉;③ 法院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生效;④ 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且社区矫正已开始执行;⑤ 单处罚金刑判决生效;⑥ 判处监禁刑且刑罚已开始执行。
口诀 "同一级别复议,上一级复核;五日报到、三日反馈";⚠ 公安机关自行撤销案件的不属自动解除,须办解除手续。
拘传程序细节: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人不得少于 2 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签名捺印;到案后填写到案时间、结束时填写拘传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由侦查人员注明);⚠ 《拘传证》一次有效,需再次拘传应重新制作《拘传证》;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
拘留程序细节: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批准后制作拘留证;执行时出示拘留证、宣布决定,告知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时间、羁押处所,责令在拘留证上填写宣布拘留的时间并签名(⚠ 不含到案时间、结束时间);紧急情况下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手续;未在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发现不应拘留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侦查羁押期限 2+1+2+2(重中之重):
- 第 1 个 2:批捕后侦查羁押≤2 个月;
- +1: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在期限届满 7 日前经县级以上批准、送同级检察院转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 第 2 个 2:四类重大复杂案件(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2 个月;
- 最后 2:可能判 10 年以上、期满仍不能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 2 个月;
- 合计最长 7 个月。
口诀 "2+1+2+2,第一个二之后找上一级,后两个二都找省级"。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 5 日内报县级以上批准后重新计算(⚠ "另有重要罪行"=与逮捕时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同种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人大代表特别程序(最爱考):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监视居住/拘留/提请逮捕,应当书面报请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开会找主席团,闭会找常委会);现行犯可先拘留后立即报告(报告≠许可)。乡镇级人大代表:执行后立即报告。政协委员:只需通报(紧急可执行后补通报)。
口诀 "县以上许可、乡镇报告、政协通报"。
🔍 钩子标签:"人大是许可、政协是通报"。
1.6 侦查终结与移送起诉
侦查终结条件(五项):① 案件事实清楚;② 证据确实、充分(⚠ 有顿号);③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④ 法律手续完备;⑤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口诀 "事实清楚证据足,定性正确手续全,该追责任不能免"。
⚠ 别把"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本单位管辖"(立案条件)混进侦查终结条件。
⚠ 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依法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结案报告与卷宗移送:
- 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文名为《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不是"侦查结束报告书"),内容包括:嫌疑人基本情况/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理由/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 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 卷宗分卷(最爱考):侦查终结后全部案卷按要求装订立卷;向检察院移送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 涉案财物:作为证据使用的应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检察院);实物不宜移送的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判决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法院意见。
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制作起诉意见书(⚠ 不是"起诉书"),经县级以上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 共同犯罪:起诉意见书应写明每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应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认为符合速裁条件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的应记录在案,移送时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 缺席审判衔接:嫌疑人在境外、需及时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层报公安部批准,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检察院、法院。
补充侦查:1 个月内补充完毕(按补充侦查提纲),最多 2 次;既可自补侦(检察院自行侦查)也可退补侦(退回公安);2 次后仍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应当不起诉;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口诀 "一个月、两次为限;自补侦/退补侦"。
补充侦查后四种处理: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确实无法查明的必须书面说明(⚠ 不得口头);② 发现新罪行/新同案犯→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 不是重新立案);③ 原认定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追责→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并通知检察院;④ 退查不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明理由后移送审查。
公安对不起诉的救济(7 日 + 7 日):认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决定书后7 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批准后移送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 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批准后连同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口诀 "同级复议上级核,两个七日不能拖"。
刑事和解(公安参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犯罪,可能判3 年以下;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可能判7 年以下(口诀 "故 3 年、过失 7 年(非渎职)");5 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作为和解案件办理。
⚠ 禁止和解五类:雇凶伤害、涉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故意伤害(⚠ 渎职犯罪绝对排除)。
⚠ 达成和解也不能撤案——公安只能向检察院提从宽处理建议(是"可以"不是"应当");和解后的三层递进:公安建议 → 检察院建议/可不起诉 → 法院从宽处罚。
1.7 起诉、审判与执行(快览)
审查起诉: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期限 1 个月(重大复杂延长 15 日;认罪认罚速裁 10 日、可能判超 1 年延至 15 日);⚠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必须查明"五项:①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④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口诀 "事实罪名、漏人漏罪、应否追究、附带民事、侦查合法"。
不起诉三种类型(与救济表并列记):
| 类型 | 要件 | 属性 |
|---|---|---|
| 法定不起诉 | 没有犯罪事实,或有刑诉法第 16 条情形之一 | 应当不起诉 |
| 酌定不起诉 | 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前提是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 | 可以不起诉 |
|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 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 | 应当不起诉;只经 1 次补侦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诉法第 15 条,刑诉基本原则之一,属"新修订=必考")。
- 具结书签署: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 不需要签署具结书三情形:① 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② 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③ 其他不需签署的情形。
不起诉三种救济(必考):
| 主体 | 救济方式 |
|---|---|
| 公安机关 | 收到决定书 7 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 同级检察院复议 → 不被接受 → 7 日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
| 被害人 | 收到决定书 7 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维持不起诉的可向法院起诉;可不经申诉直接起诉 |
| 被不起诉人 | 收到决定书 7 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仅限"酌定不起诉",即刑诉法第 177 条第 2 款),检察院复查并通知本人、抄送公安 |
⚠ 被不起诉人申诉的理由是自己完全无罪(不是"情节轻微")——这是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关键区别。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 阶段"矩阵:
| 情形 | 立案阶段 | 侦查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 审判阶段 |
|---|---|---|---|---|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不立案 | 撤销案件 | 不起诉 | ⚠ 宣告无罪 |
| 已过追诉时效 | 不立案 | 撤销案件 | 不起诉 | 终止审理 |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 不立案 | 撤销案件 | 不起诉 | 终止审理 |
| 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 不立案/不受理 | 撤销案件 | 不起诉 | 终止审理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 不立案 | 撤销案件 | 不起诉 | 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
|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不立案 | 撤销案件 | 不起诉 | 终止审理 |
口诀 "显著轻微判无罪,其余情形终止审理"(⚠ 死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应当判决无罪)。
审判:一审应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期限 2 个月,至迟 3 个月(死刑/附带民事可延长 3 个月;改变管辖、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
上诉/抗诉期限:不服判决 10 日、不服裁定 5 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被害人既无上诉权也无抗诉权,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 5 日内答复)。
二审终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死刑案件仍需死刑复核)。
判决 vs 裁定:判决解决实体问题(如刑期变更、改判属判决);裁定处理程序事项(如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属裁定)。
口诀 "实体判决、程序裁定"。
执行(谁执行什么刑罚):
| 刑罚 | 执行机关 |
|---|---|
| 死刑立即执行(凭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由法院执行,公安仅移交)、罚金、没收财产 | 法院 |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 3 个月以上) | 监狱(⚠ 接到生效判决后 1 个月内送交;未成年犯送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拘役、剩余 3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 看守所代为执行 |
|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社区矫正机构 |
| 剥夺政治权利 | 罪犯居住地派出所 |
| 驱逐出境 | 公安机关 |
口诀 "公拘剥驱 + 余刑 3 月以下"是公安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暂监外,统统交给社区矫正"。
⚠ 反向清单: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属公安执行(命题人爱把"假释"塞进公安执行项)。
暂予监外执行(公安批准):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②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 审批: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 可能社会危险性或有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 接到检察院认为不当的意见后,应当立即重新核查。
减刑、假释(看守所路径):由看守所制作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公安只有"审查"权,决定权在法院)。
口诀 "市公安审查,中院拍板"。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八项禁令:①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② 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 不得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④ 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⑤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⑥ 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⑦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⑧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 可担任国企普通职员,只禁"领导职务"——这是判断题经典设错点。
【进阶附注】监察委衔接:监察委不能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只有留置);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并在拘留后 10 日内(特殊情况延长 1-4 日)决定逮捕/取保/监视居住;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自行补充侦查。
